對童養媳問題的幾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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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9355
颗粒名称: 對童養媳問題的幾點解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2月12日,当代日报对張克香先生提出的對童養媳这一话题的进行答复。
关键词: 童養媳 女方 社會 生活

内容

編輯先生:
   今有幾個關於婚姻問題,希費神答覆:
   一、童養媳制度是否合理?
   二、如不合理我們應否取消它?不讓再在新的社會存在,應如何辦?
   張克香上張克香先生:
   所詢各點,逐項解答於下:
   一、童養媳是一種極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這是由於黑暗社會與封建制度所產生的。做「童養媳」的都是窮苦人家的子女,因生活困難,無法撫養,常常將其未成年的孩子,許給人家做童養媳,童養媳的生活與生命,是沒有任何保證的,公婆及丈夫可以隨意虐待,也可以隨意強制其過度勞作,對其生活則全不關心,挨餓受凍是家常便飯,以致無數窮人幼女,一經給人做了童養媳,便陷入極悲慘的命運,因此,要謀婦女解放,就必須堅决廢除此種黑暗的殘酷的童養媳制度。
   二、童養媳又是一個社會問題,因此,不能把反對童養媳制度和處理童養媳問題混在一起,不加區別。應根據實際情况具體處理爲宜。因此,就以上所提,簡覆如下:(一)凡是虐待童養媳的,不論公婆和丈夫,都應給以應得的制裁,不應放任。如確虐待有據,除給以應得的制裁外,如女方感到前途黑暗,不能繼續生活下去,堅决要求呈訴脫離者,人民政府法院可酌情准其離婚。(二)雖係童養媳造成的婚姻制度,如女方旣無過失,而又無其他離婚條件者,且已結婚,男方卽不宜藉口童養媳係父母包辦,是封建產物,而卽爲離婚條件,人民政府法院一般的不准其離婚。(三)童養媳未達結婚年齡,尙未結婚,而感情又確實不好,男女一方要求脫離關係時,可用協議方式解除其關係。至童養媳雖已結婚,感情確實破裂,在雙方願意基礎上,亦可用協議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但因離婚致女方生活無法維持時,男方應負担其必要的生活費。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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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
责任者
張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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