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續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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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7987
颗粒名称: 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續昨)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1949年11月,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关键词: 勞資 關係 處理辦法

内容

第十六條工資發給以每月兩次爲宜。
   第十七條爲保障職工實際工資免受物價變動影響起見,須田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公佈以物價指數、或以數種實物價格爲計算工資的標準。
   第十八條在規定之工作時間以外的加工工資,應高於平時每小時之工資額。
   第十九條凡男女職工有同等技術、作同等工作、效力相□者,應得同等之報酬。
   第二十條各企業原有供給職工膳宿及分紅饋送與其他獎勵等習慣者,均得維持舊例,如有不合理者,由勞資雙方協商在集體合同中修改之。
   第二十一條學徒與養成工之津貼及其他待遇,一般按舊月規定,其過於惡劣者,應有適當之改善,由勞資雙方在集體合同中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學徒及養成工與技術或業務知識傳授人(卽師傅)間,應嚴守尊師愛徒原則,學藝者須盡心學習,努力生產;傳授者須盡心傳授,禁止打駡虐待。
   第二十三條女工及女職員生育前後休息時期及對乳兒的哺乳時間,舊有規定者,照原規定辦理。如尚無規定或規定過少者,應規定生育前後休息共四十五天,小產、懷孕在三個月以內者休息十五天;懷孕在三個月以上者,休息三十天,工資照給。乳兒哺乳每四小時哺乳一次,每次十五分鐘至二十五分鐘。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已有之職工福利設施,一般照舊;未舉辦者得由資方斟酌經濟力量逐漸舉辦。職工因進行工作而致受傷或死亡者,在醫療期間,應由資方照發工資並担負其醫藥費,凡職工因工受傷而致殘廢或死亡者,資方應給以一定之卹金;其數額由勞資雙方協議在集體合同中規定之。職工病假期中的待遇及職工因病死亡之撫卹費,照各企業舊有之規定辦理;如原來沒有此項規定或規定過低者,得照勞資雙方協議在集體合同中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時,應由各行各業訂立總的集體合同。各個企業工廠可根據總集體合同訂立單獨之集體合同。總集體合同應田各業勞方之工會代表(在工會未成立時由該業職工代表會議選出之代表)與由資方、同業公會會員所選出之代表在自願平等之基礎上協議簽定之。此項總集體合同須經人民政府勞動局批准。所有該業參加簽訂集體合同之勞資雙万,均應遵照執行。在總合同簽訂之後,該行業中之各個企業勞資之間可根據總合同訂立單獨的集體合同,如有特殊問題在總集體合同中未包括者,可在該企業之單獨集體合同中作補充之規定,但此項補充規定不得與總集體合同之內容相抵觸,並須經該行業的工會組織及同業公會之同意,訂立集體合同之詳細辦法由勞動局另行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各企業職工如未訂立集體合同或在集體合同之外向資方提出要求者,應事先經由該業工會與市總工會審查,並由該業工會與市總工會派人會同該業之職工代表向資方或資方之同業公會交涉,以平等協商方法訂立協定,由勞資雙万共同遵守之。
   第二十七條在某一企業之勞資雙方發生爭議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勞資雙方請求該業工會與同業公會派出之代表會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决之,如仍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得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勞動局調解之。調解無效得由勞動局組織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在協商調解仲裁未成立前,雙方均應維持生產原狀。資方不得有關廠、停資、停伙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處置;勞方也應照常生產與遵守勞動紀律。勞資雙方之任何一方對勞動局仲裁不服時,得依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控訴,由法院判處之。在法院未判決之前,雙方均應遵照勞動局仲裁之決定辦理。
   第一十八條勞資爭議均應按上條規定之手續解決,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採取人身侮辱等之强迫行爲。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之解釋權與修改權,在軍管時期屬車事管制委員會,軍管時期結束,屬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北京二十五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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