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全國勞資關係總工會訂定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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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7864
颗粒名称: 處理全國勞資關係總工會訂定三文件
并列题名: 各地工會可請政府採納施行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1949年11月,處理全國勞資關係總工會訂定三文件,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关键词: 全國 勞資關係總工會 三文件

内容

(新華社北京廿五日電)中華全國總工會七月召開的全國工會工作會議所通過的,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勞動爭議解决程序的暫行規定」等三個文件,已由全國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審查、修正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爲此特於二十二日發出通知,指出這三個文件可以作為目前處理勞資關係的準則。並要求各地區、各城市的總工會接到這三個文件後,提請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或人民政府予以採納,公佈施行。通知說:各地區、各城市的總工會如根據當地的具體情况有必要對這三個文件增減和修改時,須報告全國總工會審查批准。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貫澈「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經濟政策與勞動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一切私營工商企業。
   第三條私營企業主(以下簡稱資方)與被雇用之工人、職員、店員、學徒及雜務人員(以下簡稱勞方,之間的關係,凡屬本辦法未規定者,得由勞資雙方協議,簽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契約規定之;但集體合同或勞動契約不得與本辦法之內容相抵觸。
   附註:集體合同係爲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時間的書面合同。
   在同一行業之勞資雙方,可訂立同一行業或產業之總的集體合同,在一個工廠企業中的勞資雙方亦可訂立單獨的集體合同。勞動契約爲規定某一工廠企業中之一部是勞動者或某一個勞動者與資方之具體勞動條件的契約。
   第四條勞方有參加工會及一切政治及社會活動之自由與權利,資方不得限制。勞方有受僱解約之自由,資方不得强迫勞方受僱。勞方如中途辭職,在集體合同與勞動契約有規定者,依規定辦理;無規定者,須於辭職前五天通知資方。
   第五條各工商企業之管理規則及工作場所之工作規則,由資方擬定,經工會同意送請人民政府勞動局備案後,勞方須切實遵行。如有違犯上述規則者,資方有按規則中之規定給以處分或解僱乙權。各工商企業之管理規則及工作場所之工作規則,不得與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及勞資雙方簽定之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六條資方為了生產或工作上的需要,有僱用與解僱工人與職員之權。資方解僱工人及職員,在集體合同及勞動契約上有規定者按規定辦理;無規定者須於解僱前十日通知勞万並酌給勞方若干遣散費,遣散費之數額應按工廠企業之營業情况與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時間之長短而定。最低不得少於半個月的實際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個月的實際工資。但季節性工人、臨時工人及因工人職員的過失而解僱者不在此例。
   第七條工人認爲資方對工人職員之處分與解僱不合理時,有向資方提出抗議之權。如資方不接受抗議,得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解决勞資爭議手續處理之。
   第八條所有工廠商店已開工復業者須努力經營;未開工復業或未完全開工復業者,須力求開工復業,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難而不能開工復業或須歇業者,須向人民政府申請批准。
   第九條凡在解放後,資方復業招僱職工時,曾因參加革命政治活動而被解佩之職工應首先復工。次以在解放前六個月,所辭退原有職工,應儘先錄用或逐漸補用。但因過失被解僱者不在此例。
   第十條資方招用原有職工時,須採用書面通知和登報通告的辦法。原有職工須於接到書面通知十日內(未接到書面通知者,自登報之日起半個月內)報到並按期到廠工作,否則作放棄論,資方在原有職工不足復工之需要時,得另招新職工。但在資方並未添用新職工時,原有職工一般不得提出强行復工的要求。
   第十一條資方已得政府批准而停工歇業時,如無力償還所欠職工之工資與解僱費或其他債務者,須報告勞動局,由勞動局召集勞資雙方協商合理辦法處理之,資万所有的房屋、機器、原料、傢具等,均不得逕交勞方及工會處理,勞方及工會亦不得自行接收和分配上述財產。
   第十二條職工每日勞動時間以八小時至十小時爲原則,如因生產需要或有害職工身體健康之生產部門,得由勞資雙方協議增加或縮短。但職工工作時間之延長,每日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手藝工人、店員、學徒及一般雜務人員的勞動時間及休假,原則上均照舊例。但工作時間過長影響職工身體健康者;應酌於縮短。
   第十三條年節及紀念日假期,人民政府已有規定者依規定,無規定者依習慣,休息日皮事假,暫時均照各個企業的舊例爲準,如有小合理者,在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時由雙方協議在合同中規定之。
   第十四條勞方參加工會開會及其他娛樂敎育活動均不得佔用生產時間。工廠中的工會組織負責幹部如有必要佔用生產時間,須取得資方同意。但平均每月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照發。如職工根據市政府軍管會市總工會之指示,被選為人民代表或團體代表參加會議者,在參加會議期間之工資,由召集會議之機關或團體發給。
   第十五條在新解放的城市,資方須保持職工解放前三個月之實際工資平均水平,不得降低。同時,在目前凡屬生產或營業不發達及利潤低微之企業,一般亦不應增加實際工資。如解放前工資過低或過高者,得由勞資雙方在訂立集體合同時協商酌量增加或減少之。但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勞動局之批准,方爲有效。
   附註:本辦法所稱之實際工資,係包括資方所給與之伙食,補貼及其他待遇在內,用實物算出來之職工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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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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