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要雙方自願口頭約定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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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6293
颗粒名称: 租屋要雙方自願口頭約定不妥當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1月,当代日报社发表的《租屋要雙方自願口頭約定不妥當》的疑问和解答。
关键词: 当代日报 租屋 口頭約定

内容

編輯先生:
   茲有房租糾紛數點,敬乞披露解答至深感荷。
   (一)本人所租住屋,當時以介紹人與房東熟識一言爲定,未立租約,其時杭市已經解放,居住迄今已數閱月,按期付租完全信用約定,合法否?(現介紹人□他往。)
   (二)當租入後因房子門窗被以先租戶拆去(係前住戶自裝□,經房東指定遷另一房間續住,照常付租,亦係口頭洽定,是否可作口頭合約之依據。
   (三)居住數月相安無事,茲房東欲另以高價整幢房屋出租他人,要□遷移,是否可予拒絕?送去租金不收,是否可以當日米價折欵立戶代存錢莊?
   (四)本人自租居以來,向無短欠房租,如房東以上項私利要我搬移,應向何方告訴或請求處理之?
   (五)房東乃置有田地房產之資本家,而上次政府調查房租時强要各住戶以多報少(現在房租政府還未來收過),俾使將來政府減少收入,完全祗知私利。此項事實,應向何方檢舉糾正?
   (六)附帶請示者:每月房捐規定應如何攤繳,有無明文規定?其房東自住房屋?是否應按面積比例照納租金多少,依數分攤,房東住戶如何負担?
   周康敬啓答周康問:
   (一)(二)租住房屋口頭約定不妥當,應由主客雙方協議補訂合理的租約。
   (三)租住房屋應以雙方自願爲原則,房租由房客立戶代存錢莊不合法。
   (四)你們住的房子如果自己不能解決,可請人民法院調解。
   (五)政府調查房租,房東要住戶以多報少,住戶應向該調查機關檢舉。否則經政府查明後與房東同樣論處。
   (六)房捐以房東繳付爲原則(如有另外約定者聽之)。但房客有代繳義務。
   杭州市人民政府
   民政局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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