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法院民刑案件人民法院處理辦法公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5655
颗粒名称: 僞法院民刑案件人民法院處理辦法公佈
其他题名: 未判决者進行調解或審判。已判决者,視舊判是否公平合理,再裁定執行或重審。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1949年11月,杭市人民法院頃訂定處理接收僞法院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呈請市人民政府轉請省人民政府修正核准,即日起公佈施行。
关键词: 案件 革命 法院

内容

(本報訊)杭市人民法院頃訂定處理接收僞法院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呈請市人民政府轉請省人民政府修正核准,自即日起公佈施行,茲誌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條、為確立革命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凡本院在軍管時期接收僞法院(包括僞高院)之民刑案件均依本辦法處理之。
   第二條、凡本院接收之舊民事案件,除已執行完畢者外,經當事人之聲請,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未經判决者,依本辦法規定,由本院進行調解或審判。
   二、已經判决者,無論已否確定或已開始執行,由本院審核舊判,分別處理。
   甲、認舊判未顯失公平或未違反人民民主國家利益者,由本院裁定照舊判執行。
   乙、認舊判顯失公平不合情理,違反人民民主國家利益,依本辦法規定,由本院重行審判。
   第三條、凡本院接收之舊刑事案件,除已執行完畢者外,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凡未經僞法院檢察官起訴或判决之案件,依舊刑法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下者,本院得根據實際情况或經報告人告發人之聲請後,認爲需要審判者,得進行審判,其他不予追究。
   二、已經審判者,無論已否確定或開始執行,由本院審核舊判分別處理。
   甲、認舊判所處刑罸,依革命法紀仍應處罰者,由本院裁定舊判繼續執行,但舊判係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罰金者,准酌予保釋,其已保釋在外而無再犯行爲者,得暫緩執行。
   乙、舊判所處刑罰,顯有不當或經被處罰人犯提出確實之新證據,證明原判確係不當,聲請重行審判者,由本院另行審判。
   三、凡舊判係處罰革命份子之政治案件或依革命利益不應處罰者,一律無條件恢復其本人自由。
   第四條、凡不屬本院管轄之民刑案件一律發囘原縣審理。
   第五條、民事訴訟及其他費用之征收,採用本院征收民事訴訟及其他費用暫行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軍)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人物

聲請後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杭市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