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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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5313
颗粒名称: 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当代报发表“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暫行辦法”。
关键词: 当代报 杭州市 暫行辦法

内容

第六條勞動爭議解决之第一步驟,為雙方協商,第二步驟,爲勞動局之調解
   與仲裁。
   甲、公營企業內之勞動爭議,由工會或企業主管人提交工廠管理委員
   會協商解决之;不能解决時,得提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之。
   乙、合作社經營之企業內之勞動爭議,經過工廠管理委員會,或類似
   之組織協商解决之;不能解決時,得提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之。
   丙、私營企業之勞資爭議,首先爲雙方自行協商,其協商之方法,應
   視爭議之性質與範圍協商解決之。其屬於一廠範圍之日常糾紛,
   得以廠爲單位由該廠內之職工會或工人代表與資方進行協商;其
   爭議性質屬於同一產業範圍者,應以產業或行業爲單位由工會與
   同業公會分別召集會議,雙方推選同等數量之代表協商解决之;
   每方代表人數,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十人。如協商不能解决
   時,可申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之。
   上列勞動爭議協商之成立,須由雙方代表簽訂協定,並呈請勞動局備
   案。勞資雙方任何一方對於對方採取强迫手段,所達成之協議,均為
   無效。第七條一切企業內之職工,所提出之要求,須向公營企業主管人或私營企業
   主交涉者,均應事先經該業該廠之工會,或全體職工之代表,提交本
   市總工會(總工會未成立前為籌備委員會)審查後,由職工代表(必
   要時並由總工會派員會同職工代表)向公營企業主管人或私營企業主
   (或同業公會)交涉。成立協議後,由雙方共同遵守之;如雙方爭議
   無法達到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申請勞動局進行調解或仲裁。第八條一切企業內之勞動爭議申請勞動局解决時,須填寫申請書(其內容包
   括:業別、廠名、廠址、爭議關係人數、爭議要點、爭議協商經過、
   代表姓名、及通訊處等事項)。勞動局於審查申請書後,應即進行調
   查與調解。調解如成立,由雙方代表簽具調解書備案,調解□能成立
   ,由勞動局組織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之,仲裁委員會之仲裁決定由担
   任該委員會主席之勞動局代表簽署,經勞動局局長批准後,通知雙方
   執行。第九條協商、調解、仲裁旣已成立,雙方須各自遵守,如有一方違反者,對
   方可直接向勞動局申訴。第十條無論公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企業之勞動爭議,須經勞動局仲裁,如
   當事人之一方不服時,得於五日內,通知勞動局□向本市人民法院提
   出控訴,請求判决;否則仲裁決定,即具有法律効力。第十一條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在協□調解過程中,雙方均應維持生產原狀;
   廠方不得有停廠,停資,停伙,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處置;勞方不得有
   怠工或其他妨礙生產及破壞勞動紀律之舉動。經勞動局仲裁確定後,
   卽使有一方表示不服,要求提請本市人民法院處理,在人民法院未判
   决前,雙方應遵照勞動局仲裁之決定辦理。第十二條勞動局在處理一切爭議時,有對爭議雙方及其代表機關傳訊之權利,
   當事人凡接到勞動局之傳訊通知後,須按時到達指定□點聽□處理,
   不得違反,如當事人確係不能出席時,可找代理人,其代理人須□勞
   動局之承認方准出席。第十三條勞動局在調解仲裁爭議過程中發現爭議雙方之任何一方有違法行爲時
   ,得移送人民法院處理。第十四條勞動局設立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局正副局長所指定之代表
   爲主席,並由勞動局聘請市政府工商局、市總工會代表及本市工商業
   者所組成之合法團體之代表組成之,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則,由勞動
   局另行規定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有效,其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本市軍事管制委員
   會,軍管時期結束後,屬本市人民政府。(續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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