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通姦行為可構成離婚條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5236
颗粒名称: 丈夫有通姦行為可構成離婚條件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1月1日当代报登载对读者趙梅屏提出的感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关键词: 当代报 感情问题 解答

内容

編輯先生:我是一個精神上被虐待的可憐□女子,□年十丘歲,家父是一個專制自私的人,他不顧子女幸福在十七歲那年給我與一個素味平生的男子訂婚,(稱甲方)這種盲目婚姻當時我極力反對,尤其我又是個受過中等教育的人,奈因年輕力薄,解不開舊禮教的封建束縛,終於屈服犧牲。嗣因時局混亂,在廿一歲時因甲方硬迫,草率結婚,旣無結婚證書,更無證婚人,只有舊式介紹人男女方各一(俗稱媒人),甲方個性倔强,意志相反,婚後時常爭吵,甲方無恆產,無職業,當時我□×地工作,自力更生、並無得其絲毫物質享受,現在雖□三個孩子,一家均依賴父母。甲方人格卑鄙,喜近漁色,屢勸不改,精神上倍受虐待,痛苦萬分。今中方又與□妹□生關係,爲免除痛苦起見,只有離婚是上策。茲有疑問數點,敬希答覆:
   (一)意志相反,情感冷淡,勢難和好,可否請求離婚?
   (二)行動不端,可否作爲離婚原因之一?
   (三)離婚後不忍與三個小孩分離,可否將孩子歸女方撫養?
   (四)假使甲方不肯離婚,是否可以强迫離婚?
   (五)子女應歸何人,如双方家長不同意是否有效?
   弱女趙梅屏懇上趙梅屏先生:
   (一)人民政府在離婚問題上,並不主張漫無限制的隨便離婚,而必須有一定的條件和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如果因夫婦間感情不合,確已構成不能同居的條件(對方一時的貧困,不能藉口作爲離婚理由),可以請求離婚。
   (二)丈夫惡意遺棄,不給□子以必要的生活費用,或行爲不端與第三者有通姦行爲者,均可構成離婚條件。
   (三)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須視具體情况決定。主要應根據如何對小孩養育成長有利,並以雙方自願協商爲原則。
   (四)如對方不同意,可請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根據雙方爭執的原因加以分析研究。如果男方在事實上已構成離婚條件,政府當照規定判決離婚。
   (五)解答同第三點。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人物

編者
责任者
趙梅屏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杭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