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軍區公佈懲治土匪暫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4262
颗粒名称: 華東軍區公佈懲治土匪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49年9月16日,華東軍區司令部曁政治部製訂一華東軍區懲治土匪暫行條例」及「華東軍區關於逃亡囘歸份子處理辦法」。
关键词: 司令部 條例 土匪

内容

(本報上海訊)華東軍區司令部曁政治部爲肅淸殘匪,安定民生,於九月一六日製訂一華東軍區懲治土匪暫行條例」及「華東軍區關於逃亡囘歸份子處理辦法」、頃已公佈實施,茲先將該條例錄刊於後:
   華東軍區懲治土匪
   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肅清殘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鞏固社會秩序,安定民生,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凡以武裝反抗人民政府,危害人民利益,擾亂社會治安者,槪以匪論。
   第三條:凡有下列行爲罪行之一者處死刑:
   一、爲首組織及率領土匪武裝,進行武裝暴動,或盤據地方,或到處流竄以反抗政府危害人民者。
   二、狙擊或暗殺人民及工作人員,因而致重傷或犧牲者。
   三、以爆破放火等暴烈手段,破壞公用事業(鉄路、公路、航運、橋樑、電訊等),公營建築(河堤、工廠、醫院、倉庫、兵營、機關等)及公共資財等,因而遭受重大損失者。
   四、爲首結夥搶刦、縱火、强、姦、及擄人勒贖,致人民生命財產蒙受重大損害罪惡昭彰者。
   五、爲首聚衆,以强暴脅迫手段進行刦獄或組織獄中暴動者。
   六、爲首組織僞造貨幣,擾亂金融,因而造成國家和人民重大損失者。
   第四條:凡有下列罪行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匪剌探軍情,供匪情報者。
   二、與匪同謀參加暴動,搶刼、縱火、強姦、擄人勒贖、坐地分贓、或窩藏、縱逸匪徒等犯罪行為者。
   三、以武器彈藥資匪者。
   四、武裝走私者。
   五、參與僞造貨幣擾亂金融者。
   六、參與以强暴脅迫手段,進行刼獄及獄中暴動者。
   第五條:第三條第四條各罪未遂犯之處罰,得視犯人之動機,實際情形,社會影響,未遂原因,按未遂犯之將酌情減免,或施以勞動敎育。
   第六條:被脅迫犯第三條各罪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及悔悟程度,酌減其刑。被脅迫或被欺騙犯第四條各罪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及悔悟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七條:犯第三條罪行之人犯,率領同夥來歸或交出武器向人民政府自首悔過者,得按情□輕重及悔悟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八條:犯第四條罪行之人犯,向人民政府自首悔過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悔悟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九條:按第七條第八條舉行自首悔過之人犯,自首後立功者,可將功折罪,並可按其立功大小予以獎勵。
   第十條:按第七條第八條筆行自首悔過之人犯,經減免其刑後,重犯者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向人民政府檢舉及密吿第三條第四條各罪屬實者受奬;檢舉、密吿不實而確非出於惡意者不究;蓄意誣吿者反坐。
   第十二條:勸說瓦解匪特來歸向人民政府悔過自新者受獎。
   第十三條:執行本條例所規定各項處罪及獎勱辦法之處理機關,為縣以上人民政府;如執行第三條者,須呈行□公署、省政府或經行政公署、省政府授權之專員公署負責批准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頒布以前,犯有本條例□舉各罪者,得按當時情况,另行斟酌處理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條例之修改或廢止以命令行之。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机构

華東軍區司令部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