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非經批准不能歇業舖底不能由東夥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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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3770
颗粒名称: 商店非經批准不能歇業舖底不能由東夥來平分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1949年10月18日,当代日报刊登了王若緯先生提出的商店非經批准能不能歇業,舖底能不能由東夥來平分这一问题并做了解答。
关键词: 商店 王若緯 人民政府工商局

内容

編輯同志:
   我有一件事情請敎,某甲(指資方)出資聘某乙爲經理,開設字號,生意發達,相繼分設兩個分號。該兩號皆是由號中生財設立的,資方並未另外出資。乙某於民國二十八年病故,遂聘丙為三店經理,鄙人卽為三店副理。(鄙人於民國二十八年入號)一分店因營業不振,於三十七年五月已將舖底傢具售出,業已東夥分配了。今這兩號亦因生意蕭條,東夥同意淸理結束,貨物部份已分配竣事。惟有兩號舖底傢具,均是歷年添置的,均歸雜項開除,就算是號中的原成,理應均分是無疑問的,甲方豪然自語,這兩個舖底歸他已有,請問合理否?假若出售,鄙人有應得與指問之權否?他如留歸自用,可否索實物代價?甲方仗勢欺人,蠻不講理,應如何與他交涉?請詳細披露指示爲盼。
   王若緯謹上若緯先生:
   所提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已將一分店鋪底傢具售出,業已東夥分配了」,不知你店是根據什麽,如何分法?因為我們不了解情况,對此恕不置論。
   (二)現在兩號因生意蕭條東夥同意結束,關於店鋪歇業資方須事先呈請人民政府工商局,辦理歇業或出售手續,在未辦理批准歇業之前,不得私自分掉號內財物,你店未經批准歇業而將貨物分掉這是不對的。至於商店批准歇業後之財物應如何處理,東夥間有契約則應按照契約辦理,無契約者則按一般習慣處理之,但事先須呈請人民政府勞動局備案批准,若有爭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勞動局調解處理之。
   至於來信中所云「因生意發達相繼分設兩號,該兩號皆是由號中生財設立的,資方並未出資」。因之你對該兩號所有資財主張分掉,要知所有經營工商業者,均欲從積累資本以達擴大營業的目的,你店過去以利潤用作擴大營業,完全是正確合理的行爲,凡店內財產之所有權,應該是屬於資万的,不能因此藉辭平分,現在你認爲該店營業不振,歇業時應將店內所有財物一概分掉,我們認爲你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故不能同意,這種思想和行為與建設國家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勞資兩利政策不相符合,我們根據信內所述情况,說出以上意見。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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