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怎樣的條件才能離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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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2576
颗粒名称: 要具怎樣的條件才能離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0月6日当代报发表的对“要具怎樣的條件才能離婚?”的来信及回复。
关键词: 离婚 条件 信件

内容

編輯先生:
   我是一個貴報的忠實讀者,茲有切身疑問一則,希予指示爲感。
   今年我二十四歲了,當我八歲的時候,由父母作主,媒妁之言,與一個不相識鄉村幼年女孩訂婚,當時我尙幼稚,不懂什麽,亦沒有反抗他。到十五歲上,由父母被迫盲目地我結婚了。那時我根本沒有反抗之力,九年來父母絲毫不許我異議,這件婚事,直到現在已九年了。九年來,使我感到種種不滿,覺得前程殊堪憂慮,每思及此,精神頗覺苦惱,不能安心事業,爰有下列四個問題懇予解答:
   杭縣讀者沈松興謹上編輯先生:
   常見貴報爲人民服務,指示一切迷途,眞是民衆的一盞明燈,現在我有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請求在服務版答覆。我由父母作主,媒妁之言,和一鄕村女子結婚,奈因該女(我的妻子)性情粗暴,不受管束,因此家中爭吵日有所聞,長此下去不堪設想,現有數點請求指示。
   (一)結婚已有九個足年了,現在我倆意見漸趨分歧,已有分裂的現象,她雖尚未提出離婚要求,然我單方面要求離婚,對於離婚是否合法?
   (二)似此不滿意的婚姻,如要離婚,應有何種手續?
   (三)假使離婚後,聘金應否返還?
   (四)依鄉村俗習,對離婚極重視,對方倘有故意留難,應作何種處置辦法?
   (一)用何種手續可解除此種婚約?
   (二)是否可以無條件解除?
   (三)如女方提出條件時應如何對付?
   (四)如女方不願解除應如何解决?
   陳蘭根上沈松興、陳蘭根□先生:
   關於離婚問題,上海人民法院决定的原則與態度是如此的,可作參考:(一)凡夫婦雙方合意離婚婚約。如雙方同意離婚,也准離婚的,准其離婚;雙方可在所在地區向區政府或人民法院請求發給離婚證明書。(二)夫婦雙方有一方提出離婚時,經法院調解取得雙方同意後,也可協議離婚。但如一方堅持不願離婚,而調解無效,則送審判。夫婦雙方之任何一方有漢奸舉動,特務陰謀,或與第三者有通奸行為者;或有虐待行爲者;或在外三年以上無音訊而有確實證明者,經一方提出,其離婚要求卽吿成立。(三)革命軍人配偶或未婚□,不得隨便提出離婚或解除婚約要求。但有三年以上無音訊或生死不明者,也可聲請離婚或解除。(四)女子有身孕時,或在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要求。(五)男女雙方不能以對方一時提出貧困爲藉口而提出離婚要求。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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