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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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2161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并列题名: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关键词: 当代报 組織法 會議

内容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
   第三條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第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爲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職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查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
   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祕書長一人組成之。
   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
   三、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四、批准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
   五、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
   六、批准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决算。
   七、頒佈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獎章,制定幷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甲)任免政務院的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部的部長、副部長,科學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署的署長、副署長及銀行的行長、副行長。
   (乙)依據政務院的提議,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區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
   (丙)任免駐外國的大使、公使和全權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
   十、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八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祕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兩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請求,或政務院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一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三章政務院
   第十三條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祕書長一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政務委員得兼任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的部長。
   第十四條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政務院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一、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殘廢或修改各委、部、會、院、署、行和各級政府與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務院的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三、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議案。
   四、聯繫、統一並指導各委、部、會、院、署、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五、領導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任免或批准任免第七條第九欵乙項規定以外的各縣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員。
   第十六條政務院總理主持政務院全院事宜。政務院副總理和祕書長協助總理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政務院的政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總理負責召集。總理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務委員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政務院的會議,須有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出席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以總理單獨簽署行之,或由總理簽署外並由有關各委、部、會、院、署、行的首長副署行之。
   第十八條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敎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內務部;
   外交部;
   情報總署;
   公安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貿易部;
   海關總署;
   重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紡織工業部;
   食品工業部;
   輕工業部(不屬上述
   四部門之工業);
   鐵道部;
   郵電部;
   交通部;
   農業部;
   林墾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敎育部;
   新聞總署;
   出版總署;
   衞生部;
   司法部法制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文化敎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敎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
   爲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第十九條各部、會、院、署、行在自己的權限內,得頌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第二十條政務院設祕書廳,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文書檔案和印鑄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政務院及各委、部、會、院、署、行、廳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或批准之。
   第二十二條各委、部、會、院、署、行、廳於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决議增加,減少,或合併之。
   第四章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並指導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
   第二十四條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組織及其管理指揮系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
   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六章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及解釋權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本組織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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