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綱領全文(續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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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2085
颗粒名称: 共同綱領全文(續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0月1日,当代报刊登了共同綱領全文。
关键词: 当代报 共同綱領

内容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爲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括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後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
   第十四條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取消國民黨反動政權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織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鎭壓反動派活動,並在條件許可時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軍事管制時間的長程,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各地的軍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卽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則爲: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員會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委員會內,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各下級人民政府均由上級人民政府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間職權的劃分,應按照各項事務的性質,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以法令加以規定,使之旣利於國家統一,又利於因地制宜。
   第十七條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及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羣眾的官僚主義作風。
   第十九條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設人民監察機關,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糾舉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人民和人民團體有權向人民監察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控告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三章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卽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二十一條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根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原則,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愛國精神敎育部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加强現代化的陸軍,並建設空軍和海軍,以鞏固國防。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衞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農業和工業的生產,幫助國家的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家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以適當安置,使能謀生立業。
   第四章經濟政策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在經營範圍、原料供給、銷售市場、勞動條件、技術設備、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羣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條國營經濟爲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凡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民生計的事業,均應由國家統一經營。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爲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為人民共和國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主要物質基礎和整個社會經濟的領導力量。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經濟爲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爲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並給以優待。
   第三十條凡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經營經濟事業,人民政府應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
   第三十一條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合作的經濟為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例如為國家企業加工,或與國家合營,或用租借形式經營國家的企業,開展國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經營的企業中,目前時期應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的制度,卽建立在廠長領導之下的工廠管理委員會。私人經營的企業,為實行勞資兩利的原則,應由工會代表工人職員與資方訂立集體合同。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各業情況規定最低工資。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保護靑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衞生設備。
   第三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應爭取早日制定恢復和發展全國公私經濟各主要部門的總計劃,規定中央和地方在經濟建設上分工合作的範圍,統一調劑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相互聯繫。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各自發揮其創造性和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關於農林漁牧業:在一切已澈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計劃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爭取於短時期內恢復並超過戰前糧食、工業原料和外銷物資的生產水平,應注意興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復和發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農具和種籽,防止病虫害,救濟災荒,並有計劃地移民開墾。
   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
   保護沿海漁場,發展水產業。
   保護和發展畜牧,防止獸疫。
   第三十五條關於工業:應以有計劃有步驟地恢復和發展重工業為重點。例如礦業、鋼鐵業、動力工業、機器製造業、電器工業和主要化學工業等,以創立國家工業化的基礎。同時,應恢復和增强紡織業及其他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輕工業的生產,以供應人民日常消費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關於交通:必須迅速恢復並逐步增建鐵路和公路,疏濬河流,推廣水運,改善並發展郵政和電信事業,有計劃有步驟地建造各種交通工具和創辦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條關於商業:保護一切合法的公私貿易。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並採用保護貿易政策。在國家統一的經濟計劃內實行國內貿易的自由,但對於擾亂市場的投機商業必須嚴格取締。國營貿易機關應負調劑供求、穩定物價和扶助人民合作事業的責任。人民政府應採取必要的辦法,鼓勵人民儲蓄,便利僑匯,引導社會游資及無益於國計民生的商業資本投入工業及其他生產事業。
   第三十八條關於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願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鎭中和鄕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在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應儘先組織消費合作社。
   第三十九條關於金融:金融事業應受國家嚴格管理。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家。禁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外匯、外幣和金銀的買賣,應由國家銀行經理。依靠營業的私人金融事業,應受國家的監督和指導。凡進行金融投機、破壞國家金融事業者,應受嚴厲制裁。
   第四十條關於財政:建立國家預算决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範圍,厲行精簡節約,逐步平衡財政收支,積累國家生產資金。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現合理負担。
   第五章文化敎育政策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敎育爲新民主主義的,卽民族的、科學的、大衆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爲主要任務。
   第四十二條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條努力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於工業農業和國防的建設。獎勵科學的發現和發明,普及科學知識。
   第四十四條提倡用科學的歷史觀點,研究和解釋歷史、經濟、政治、文化及國際事務。奬勵優秀的社會科學著作。
   第四十五條提倡文學藝術爲人民服務:啟發人民的政治覺悟,鼓勵人民的勞動熱情。獎勵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發展人民的戲劇電影事業。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敎育方法爲理論與實際一致。人民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敎育制度、敎育內容和敎學法。
   第四十七條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敎育,加强中等敎育和高等敎育,注重技術敎育,加强勞動者的業餘敎育和在職幹部敎育,給靑年知識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敎育,以應革命工作和國家建設工作的廣泛需要。
   第四十八條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並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健康。
   第四十九條保護報導眞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以進行誹謗,破壞國家人民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發展人民廣播事業。發展人民出版事業,並注重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
   第六章民族政策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爲。
   第五十一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敎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敎育的建設事業。
   第七章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擁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第五十五條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第五十六條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友好態度的外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係。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在平等和互助的基礎上,與各外國的政府和人民恢復並發展通商貿易關係。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保護守法的外國僑民。
   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外國人民因擁護人民利益參加和平民主鬥爭受其本國政府壓迫而避難於中國境內者,應予以居留權。(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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