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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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0827
颗粒名称: 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F329.0
摘要: 1949年9月20日当代报登载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華東新區 农村 减租

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在羣衆條件尚未成熟,土地改革準備工作尚未完備的情况下,爲減輕封建剝削,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起見,特依據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頒佈約法八章的第七章之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減租
   第二條: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等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不論錢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各地政府得依據此原則及當地具體情况,規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凡租地副產物,原爲全歸農民者,仍按照舊;原為業佃分益者,業主所按原額減低二成半至三成;原爲全歸業主者,隨粮按成分配。
   第四條: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
   第五條: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的欠租,應酌量交還。
   第六條:無論任何租佃形式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致歉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地租。
   第七條:凡屬工人、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者、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鰥、寡、孤、獨、殘廢等,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不超過當地一般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可由政府及農會協議,酌情少減或不減。
   第八條:在減租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佃權者,地主不得收囘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因生活困難而
   第十一條:過去農民向地主及舊式富農所借的債務,如屬高利貸性質者,一律停利還本;低息債務,仍照常還本付息。
   第十二條:地主富農在工商業中的債權、債務,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處理,不在停息之列。
   第十三條:今後借貸利息由雙方自由議定,並須有借有還。如因天災人禍及其他不可抗的原因,債務人無力履行債約時,得請求政府酌情處理之。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第九條:公糧公欸,應依照合理負担原則,按業佃收益情况,由雙方分担,土地稅由土地所有者負担之。
   第三章債務
   第十條:凡戰爭罪犯及罪大惡極的惡覇份子,其債權一律廢除。
   第四章若干特殊問題之處
   理
   第十四條: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首要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呈請省人民政府依法判决,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屬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以維持生活的一部份土地。
   第十五條: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政府調查屬實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囘。
   第十六條:凡逃亡地主及舊式富農的土地,無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除扣除其應交負担及減租部份外,待原主囘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第十七條:凡游擊區已經實行減租而地主或舊式富農強迫倒租者,由農民提出控告,經農會證明、政府查明屬實者,應按該地主或舊式富農的經濟條件,酌量退還農民;但應使該地主或舊式富農得維持其生活。
   第十八條:族地、社地、公地、學產應由本族、本社、本地有關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繳負担外,應經公議充作公益事業之用。
   第十九條:宗教土地均不變動;如無人經管時,可按逃亡地主之土地處理辦法實施之。
   第二十條:凡公荒及無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並歸其所有,在一定期限免除其稅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適用於新區農村,不適用於老區與城市。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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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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