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法院民刑案件處理辦法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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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9581
颗粒名称: 僞法院民刑案件處理辦法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9月9日起,杭市人民法院施行「杭州市人民法院處理接收僞法院民刑案件暫行辦法」。
关键词: 杭州市 人民法院 規定

内容

(本報訊)杭市人民法院成立後,接收了僞法院一千零四十件民刑事案子,關於這批案子的處理問題,人民法院已經訂定「杭州市人民法院處理接收僞法院民刑案件暫行辦法」一種,是准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卽日起施行。茲誌該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院接收僞法院之民刑案件,依本辦法規定處理之。
   (二)凡本院接收之民事案件,除已執行完畢者外,經當事人之聲請依左列處理之:
   一、未經判决者,由本院進行調解或審判。
   二、已經判決者,無論已否確定或已開始執行,由本院審核舊判分別處理:甲、認舊判未失公平或未違反人民民主國家利益者,由本院裁定照舊判執行;乙認舊判不公平不合理違反人民民主國家利益者,由本院重新判决
   (三)凡本院接收之刑事案件,除已執行完畢者外,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凡未經(僞檢察官)起訴或判决之案件,依舊刑法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下者,非經告訴人或告發人之聲請,不予追究。
   二、已經判決者,無論已否確定或開始執行,由本院審核舊判分別處理:甲、認舊判所處刑罰依革命法紀似應處罰者,由本院裁定照舊判執行,或繼續執行,但舊判係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罰金其已保釋在外而無再犯行爲者,得暫緩執行;乙、舊判所處刑罰顯有不當或經被處罰人犯提出確實之新證據聲請重新審判者,由本院另行審判
   三、凡屬革命份子之政治犯或係革命利益不應處罰者,一律無條件恢復自由。
   (四)凡不屬本院管轄之民刑案件,一律發囘原縣審理。(軍)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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