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程序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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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9271
颗粒名称: 關於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程序暫行辦法
并列题名: ——上海軍管會八月十九日公佈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九日,上海軍管會公佈關於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程序暫行辦法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勞動局 勞資 爭議

内容

第一條爲合理調處勞資爭議,以期實現勞資兩利、發展生產之目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勞動局爲本市調解與仲裁勞資爭議之機關,凡涉及一切勞資爭議事項,勞資雙方直接談判無法達到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申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之。
   第三條勞資爭議調處程序,須按以下步驟進行之:
   一、各業各廠勞資雙方如發生日常爭議時,首先由勞資雙方直接協商,以求合理解決,其方法由工會代表其所屬之工人與職員(下簡稱職工)與資方或資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直接協商解决之。
   二、如勞資雙方直接協商無效時,雙方或任何一方得申請勞動局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得依法仲裁之。
   三、如勞資雙方或任何一方對勞動局之仲裁仍有不服時,得按司法程序向本市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之。
   第四條各業各廠職工所提出之要求須向資方交涉者,均應事先經由該業該廠之工會或全體職工之代表提父本市總工會(總工會未成立前爲籌備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由總工會派員會同職工代表向資方或資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交涉,成立協議後由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之,如雙方爭議無法達到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申請勞動局進行調解或仲裁。
   第五條關於勞資爭議直接協商之方法,應由勞資雙方視爭議之性質與範圍具體協商之。其屬於一廠範圍之日常糾紛,得以廠爲單位由勞資雙方互派代表進行協商,其爭議性質屬於同一產業或行業範圍者,應以產業或行業為單位,由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分別召集會議,推選同等數量之代表協商解決之,每方代表人數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十人,勞資雙方詳細協商所達成之協議應呈報勞動局備案。勞資雙方之任何一方對於對方採取强迫手段所達成之協議均爲無效。
   第六條勞動局對勞資爭議調處手續如下:
   一、凡勞資雙方申請勞動局調處爭議時,應備有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業別、廠名、廠址、爭議關係人數、爭議要點、爭議協商經過、代表姓名及通訊處等事項。
   二、勞動局於審查申請書後,應即通知勞資雙方派遣代表來勞動局進行調解。
   三、勞動局於調解無效後,得依法仲裁乙,仲裁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之主席簽署仲裁決定書,經勞動局長批准後,通知雙方執行,如雙方之任何一方對仲裁表示不服,須於接到仲裁決定書五日內通知勞動局,並呈請法院處理,否則仲裁决定卽具有法律效力。
   四、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後在協商調解仲裁未成立前,雙方均應維持生產原狀,資方不得有停廠、停資、停伙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處置,勞方不得有怠工或其他妨礙生產及破壞勞動紀律之舉動;但經勞動局仲裁確定後,卽使有一方須提請法院處理,在法院未判決前雙方應遵照仲裁之决定辦理。
   第七條勞動局設立之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局正副局長或所指定之代表爲主席,並由勞動局聘請市政府工商局代表,市總工會代表及本市工商業者所組成之合法團體之代表各一人組成之,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則由勞動局另行規定之。
   第八條資方確因生產條件之重大困難有轉業或緊縮生產之必要時,須呈報市政府工商局批准,經批准後資方有合理解雇工人之權。如工會認為資方解雇職工不合理時,有提議之權;資方不接受提議時,得提請勞動局,以調解或仲裁辦法解決之。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與修改之權,在軍管時期屬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軍管時期結束後屬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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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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