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勞資爭議的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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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9159
颗粒名称: 解决勞資爭議的正確途徑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九日,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頒佈了兩個解决勞資爭議的法令。
关键词: 勞資爭議 人民解放軍 軍事管制委員會

内容

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於本月十九日頒佈了兩個解决勞資爭議的法令,對於合理地調處勞資爭議提供了正確的途徑。這兩個法令不僅應在上海有效地實施,而且其基本原則一般地也適用於全國其他城市。我們認為,為了把勞資關係引入正常的軌道,以利恢復和發展生產,其他地方也有頒佈和實施類似的法令的必要。
   許多城市在解放以後,勞資爭議繁多。這種現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於某些不開明的資本家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曾經在政治上壓迫摧殘和侮辱工人,並對工人進行過重的剝削,在解放以後,工人起而反抗和報復,資本家則心存顧慮,對生產抱着消極態度,其中少數人甚至故意拖延復工,以致更加引起工人的不滿和反對。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工人由於政治缺乏遠見,對中國社會的經濟情况不了解,所以提出某些不正當的或過高的要求,其中也有許多要求,就其本身來說是無可非議的,但在目前戰爭未結束和生產不發達的情形下,一時却還辦不到。而許多國民黨特務分子和僞工會反動頭子,則往往利用少數工人的過左情緒,故意提出一些現在不能實施的口號,來引導工人走到錯誤的路上去,以達其破壞生產和破壞工人與人民政府關係的詭計。例如上海、靑島等地在剛解放的時候發生的某些勞資爭執事件,便曾有這種背景。此外,更嚴重的是許多地方對於勞資爭議的處理十分混亂,存在着一種無政府狀態。許多大中城市,政府方面並無專門負責處理勞資問題的管理機關,也沒有規定解决勞資爭議的某些必要而又可以行的統一標準和手續。在勞資糾紛發生以後,有些地方往往由區街政府和下級工會作主解决,以致發生了脅迫、僵持,兩敗俱傷等不良現象。此外,有些地方甚至勞動局雖已成立,也不管理勞資爭議仲裁的請求,而以責令雙方自行協商了事,各行其是,各自爲政。也有些地方黨和政府率性完全放任不管,聽由職工和業主雙方直接解决,各行各業各廠自行協商的解决辦法不一,相互影響,也增加了不必要的糾紛。這也是這一時期各地工人運動發生左的傾向的原因之一。
   一般地說,在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對立存在着的社會中,勞資爭議是不可避免的,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但是在人民民主國家中,由於工人階級已經取得了對於國家政權的領導地位,由於這種國家政權已經有可能對資本家的經營進行一定的指導,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服從於國家的需要,因此,勞資的爭議也就應當適應這種情况,不要脫離整個人民國家的利益而無限制地發展。現在有些地方的勞資爭議無限制發展的現象,已達到了妨礙恢復和發展工業生產的地步,這對於工人階級自己,對於國家和人民都是不利的,必須針對當前癥結所在及時採取有效辦法予以解决。上海軍管會的兩個法令的重要性,正在於此。
   上海軍管會「關於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程度暫行辦法」明確地規定:「勞動局爲本市調解和仲裁勞資爭議的機關」,這裡包含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把勞資糾紛集中到市一級的組織來解决,這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像勞資爭議這樣關係重大而又十分複雜的事,只有集中到市一級的組織來處理,才能正確地貫澈人民政府的政策,並求得在全市範圍內有統一的步驟,就是勞資雙方自行協議的契約,也必須呈請市勞動局批准備案,方爲有效。這樣,市勞動局就可以根據全市全般社會情形,來估量勞資雙方契約是否正確可行,防止發生偏向。二、規定以市勞動局(而不是其他機關或團體)爲調解和仲裁勞資爭議的唯機關,這就可使勞資糾紛在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據「勞資兩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防止無政府的混亂現象。過去乃至現在,有些城市沒有建立勞動局的組織,一切勞資糾紛都由工會出面處理,使羣衆團體和人民政府組織的界線不分,這是很大的錯誤。工會是工人階級性的羣眾組織,它的任務是堅决地維護工人利益,只能够也只應當代表工人說話。如果工人羣衆有過高或不適當的要求,估計這種要求目前無法達到,或者即使勉强做到而勢必招致更大不利,工會工作幹部便應向工人進行說服解釋,但這也是站在工人階級立場並從維護工人的根本利益出發,工會幹部對於勞資爭議問題,在與工人羣衆商得一致意見後,便應忠實地代表工人,向資方進行父涉,而决不應站在勞資之間的中間立場進行調解,或者是代替政府的地位,進行帶有強制性的仲裁。如果那樣做法,就會模糊工人對於工會這個階級性羣眾組織的認識,使工會脫離自己的工人羣眾,並且即使處理的意見是正確的,也往往不能使資方心悅誠服。勞動局則是政府機關,是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而人民民主政府是由工人階級領導而又有資產階級參加的,它可以更週到地考慮和照顧勞資雙方的意見和利益,並有權力作有效的決定,因此,凡是尚未建立勞動局的地方應該迅速地把勞動局設立起來,以便統一處理勞資爭議,調整勞資關係,推動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同上暫行辦法,對於解决勞資爭議的步驟作了全盤規定。這個步驟便是:一、勞資發生爭議首由勞資雙方直接協商解决。二、協商無效,任何一方得申請勞動局調解,調解不成功,得依法仲裁。三、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得向法院依法起訴,由法院判决,以法院判决爲最後程序。這樣的規定有兩方面的好處,就是:一方面,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貫澈民主精神和民主方式,保證勞資雙方處於相互協調平等的對等地位。在調處爭議的全般過程中,任何一方都有充分地申訴自己的要求、困難和意見的機會,平心靜氣地進行磋商,使勞資爭議便於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另一方面,同樣是在人民政府領導下,通過三個民主的步驟,保證已發生的勞資爭議迅速地獲得解决,而且在解决過程中照常維持生產,防止由於長期拖延不決,而影響生產營業和工人生活。在該暫行辦法中特別規定:「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後,在協商、調處、仲裁未成立前,雙方均應維持生產原狀,資方不得有停廠,停資、停伙以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處置,勞方不得有怠工或其他妨害生產或破壞勞動紀律之舉動。但經勞動局仲裁確定後,卽使有一方須提請法院處理,在法院未判决時,雙方均應遵照仲裁之决定辦理」這個規定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總之,爲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們必須有領導地、有組織地、並盡可能迅速地根據「勞資兩利,發展生產」的原則來解决一切勞資爭議。
   再次,同上暫行辦法規定,勞資爭議的解決,應該採取訂立集體合同的辦法。卽:「屬於一廠範圍乙日常糾紛,得以廠爲單位由勞資雙方互派代表進行協商,其爭議性質屬同一產業或行業爲單位,由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分別召集會議,推選同等數量之代表協商解決之。」這種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辦法,在北平、天津、上海等若干大城市已在開始實行,證明是有利無害的。採取這個辦法,可以糾正過去某些地方對各個個別的勞資爭議事件分散處理、單獨解决,因而精神不一,辦法互異以致互相影響,越解決而糾紛越多的弊病集體合同訂立後至少可在相當時期內;使勞資關係緩和,生產情緒穩定,保證生產的有秩序地進行。同時,採取這個辦法,又可便於把各行各業的工人組織到工會中來,加强集體主義的敎育提高工人階級的團結和覺悟,並打破某些手工業工人的行幫觀念和散漫狀態。
   第四、上海市軍管會「關於復業復工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對於勞資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對於勞資之間的僱用關係作了正確的規定。按照該辦法,資方不得借故拖延復業復工,已停業的工廠、商店復工復業時應儘先錄用原來的職工,資方不得挾嫌或因職工參加工會及其他政治活動而藉故解僱職工,這是使職工的職業獲得了相當的保障保證。但另一方面,又規定資方為了生產或工作的需要有僱用和解僱職工之權利,如確因不可克服的困難而不能開工復業者,經市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歇業或轉業,這就照顧了資方的困難,並使其業務的經營得到了足够的自由權,採取這個辦法,許多關於復工復業和僱用問題的糾紛,便可迎刃而解。
   在解放了許多大中城市以後,經過對於各種的勞資糾紛事件的處理,我們已經摸索出了若干成熟的經驗。現在,應該把這些正確的經驗迅速推廣,以解决目前存仕着的和今後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並進而推動發展和擴大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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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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