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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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2414
颗粒名称: 關於房租問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当代日报登载的關於房租問題的读者来信及回复。
关键词: 房租 读者来信 租赁关系

内容

近來時常接到讀者來信,對房租問題有所詢問,現轉載上海解放日報對房租問題之解釋一文,以供參考。
   ——編者(一)城市房屋問題應有
   的認識
   上海解放後,有些房客在交租上採取了觀望的態度,甚至有些人認為住屋可以不交租;另一方面,也有不少房主在解放後,單方面的乘機向房客任意抬高房租,這都是不對的。
   人民解放軍約法八章佈吿第七條上這樣說:「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問題一樣處理。」這是因爲城市土地房屋的佔有關係和由此而產生的租賃關係,與農村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佔有關係和由此而產生的租佃關係是不同的。雖然房主是有剝削行為的,但是他所剝削的剩餘價値是來自造房子的工人,幷不完全是來是房客,房客不過是房屋這商品的零星購買者,房客把房租付給房主取得了房屋使用權,如同人們用貨幣購買其它生活必需品自一樣的。這種租賃關係,在新民主主義過程中是允許其存在的,所以我們保護人民房屋所有權,保障房屋的賣買自由與房主出租房屋的權利,而不允許把房屋沒收分配。因此,合理的房租同樣也得到保障。這樣可以獎勵有資財者興蓋房屋,吸收部分投資到建築方面來。一方面可以發展城市建設,使城市繁榮;同時由於房屋的大量興建,才能根本解决房荒問題。
   (二)房租問題
   應該怎樣
   解决
   你們大多數來信中,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目前的房租問題怎樣解决,有的太高,有的較低,有的以貨幣計算,有的以實物計算,有的以美金或金銀計算。希望政府訂一個標準。究竟以什麽來作標準呢?我們認爲還是以雙方洽商,公平合理為原則,政府不必作統一硬性規定。今後除以外幣及金銀計算應加禁止外,其他我們覺得都可按具體的情况,雙方協商解决。原來房主房客所訂租約如果合情合理,雙力沒有意見,仍然可以繼續有效,不必另訂。如果原來房租太高,則可酌量減低一些,原來過低的,也可根據實際情况酌量增加一些。但無論增高或減低,都須由房主房客雙方協商,訂定適當的租金,如引果起糾紛,雙方爭執不下時,則可請求政府調解。在新的租賃關係確定後,房主應依約保障房客的居住權利,房客也應依約交租。房屋的所有權和正當的租賃收入旣然有了保障,房主就不能有任意收囘房屋的事情發生,但如果房主確係為了自住或改建,或因必要而出賣,是可以向房客收囘房屋的,不過須於相當時日前(如北平規定三月)通知租戶,在必要情况下,尙可依約或舊有習慣,予租戶以苦干補貼。同時在新租戶租屋時,房主不應苛索過多的押租。
   (三)對於二房
   東的認識
   二房東在房屋的租賃關係上,是處於中間剝削的地位,他一面和房主訂立租賃關係,租下房主(太房東)的房屋;一面又和三房客訂立租賃關係,把租下的房屋轉租給三房客。因此,二房東的轉租行為,不可避免地從中分取了房主在經營房屋上所獲得的利潤,同時又直接地剝削了三房客,而些二房東更利用城市房屋缺乏,抬高房租,壓迫三房客。這種情形是不合理的。所以,由二房東轉租所產生的房租糾紛問題也應該根據公平合理,互相協議的原則來適當地調整或重訂三房客與二房東之間以及房主與二房東之間的租賃關係,使之合理,并相互依約履行,這樣使房主仍能獲得一定的房租收入,能够保養房屋;同時也照顧三房客的生活水平,使他不受過高的房租負担。
   經二房東轉租的房屋,如果原房主願向二房東收囘,取消轉租行為,直接租與現住房客者,也是可以的。因爲房主的直接租予房客,比二房東的中間轉租是較合理的。但因爲上海的人口密,一般市民所住的房屋狹小,許多住屋不方便分割得很零碎地直接出租,所以二房東的存仕,在現階段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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