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軍區公佈管理金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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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0971
颗粒名称: 華東軍區公佈管理金銀辦法
并列题名: 准許持有不得私相買賣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49年6月11日上海市華東軍區司令部制定「華東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一種,公佈施行。
关键词: 金銀 辦法 人民

内容

(本報十一日上海電)華東軍區司令部,於今(十一)日已制定「華東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一種,公佈施行。原文如下:
   第一條爲穩定金融、安定人民生活、保護人民財富、制止金銀投機操縱及防止走私販賣,特製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銀,係指金塊、金葉、金條、金盾、銀塊、銀條、銀幣、元寳、金銀質首飾及其他雜質金銀而言,以下簡稱金銀。
   第三條除經政府批准特許出境者外嚴禁一切金銀帶出解放區;在解放區內允許人民儲存。並允許向人民銀行按牌價兌掉人民券:但不得用以計價行使流通與私相買賣。
   第四條人民儲存之金銀如在解放區內遷移必須携帶者,須申請區級或區級以上政府開給携帶證,具明携帶人姓名、住址、所帶金銀數量及携帶理由,經往地點、時間等。
   第五條自其他解放區携帶金銀途經本區者,應有原地區級以上政府之證明,或於入境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自報,並於入境及出境時送交邊境之中國人民銀行查驗放行;自解放區外携帶入境者,應於入境時向當地區級以上政府或對外貿易管理機關登記申請發給携帶證後,始准入境。但出口物資准許換囘之金銀,有貿易局或工商局之證件者,得免除此項手續。
   第六條屬於人民自行佩帶之金首飾不超過一市兩,銀首飾不超過四市兩及私人用作餽贈之銀質器皿不超過二十市兩者,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第七條凡自願出售金銀時,須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委託機關按牌價兌換本幣,凡醫學工業或其他正當用途需要購用金銀原料者,得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酌情售給。
   第八條金銀飾品業除出售製成品外,不得私相買賣金銀,不得收兌金銀飾品,並應將所存材料成品及每日成交情况呈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九條凡違犯本辦法第三、四、五、六、七、八各條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在本區內携帶金銀而無合法證件,或以金銀計價行使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牌價貶低百分之十五至三十收兌之;但經證明確係不明本辦法者,得酌情按牌價兌換之。(二)證明確係走私資敵者全部沒收;其情節重大者除沒收其金銀外,並以擾亂金融論處。在口岸緝私線上查獲者,以走私論。(三)私相買賣者分別情况予以貶價兌換或沒收其一部或全部之處分。如屬屢犯或情節重大者、除全部沒收外,並科以一至三涪之罰金。(四)投機操縱金銀買賣致市場物價波動,影響民生者,除沒收其全部財產外,並按情節輕重,處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徒刑。凡違犯本條規定各項,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處理之。
   第十條凡本區以外之商民進入本區者,經證明確因不明本辦法而携帶金銀,無合法證件,或以金銀計價行使、或私相買賣情節輕微者,得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牌價收兌之。但走私資敵或私相買賣情節重大者,仍按本辦法第九條二十三、四等項之規定處理之。
   第十一條凡軍民人等對以上各項現行犯均有檢舉告發查獲之權;對報告人查獲人酌情予以獎勵,但處理權屬縣級以上政府。
   第十二條凡經政府眨價兌換或沒收者,均給予正式收據;如有假藉本辦法進行勒索敲詐者,允許人民控告。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在華東區內施行。以前華東區內各地所頒有關管理金銀法令。卽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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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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