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自被撞伤 状告他人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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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6828
颗粒名称: 贪小便宜自被撞伤 状告他人终被驳回
分类号: D925.1
摘要: 5月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文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朱文霞自负。朱文霞1990年11月到被告田桂发、臧玉柱合开的水仙饭店当服务员。1994年11月23日下午4时,朱与水仙饭店的另一服务员严某在饭店门口闲谈,此时,一辆客车路过该饭店门口,车上的备用轮胎固定架脱落,轮胎掉下撞在一辆行驶的三轮车上又被反弹向路边。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纠纷

内容

本报讯5月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文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朱文霞自负。
  朱文霞1990年11月到被告田桂发、臧玉柱合开的水仙饭店当服务员。1994年11月23日下午4时,朱与水仙饭店的另一服务员严某在饭店门口闲谈,此时,一辆客车路过该饭店门口,车上的备用轮胎固定架脱落,轮胎掉下撞在一辆行驶的三轮车上又被反弹向路边。朱文霞和目击者纷纷上前争抢,争抢中朱不慎被汽车轮胎撞中鼻梁、流血不止。田桂发、臧玉柱见状后招呼客车驾驶员一起将朱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文霞鼻骨骨折,医生吩咐住院治疗。当朱的父每赶到医院时,客车驾驶员已离去。原告在医院住一段时间出院后以田、臧私自放走肇事车辆驾驶员为由,要两人承担她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1900元,田、臧不同意,朱文霞于1995年2月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朱文霞所受的伤害,是在争抢客车备用胎过程中自己造成的,其责任在原告。原告诉两被告故意放走肇事车辆驾驶员一节,经査无事实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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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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