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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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6476
颗粒名称: 未经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号: D916.6
摘要: 问:甲与乙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规定;乙方于1995年2月前供应甲方某生产原料50吨;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8.5万元;合同经双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乙方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以购销合同未经公证,尚未生效为由拒绝付货和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合同是否生效,乙方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 公证效力 公证行为

内容

问:甲与乙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规定;乙方于1995年2月前供应甲方某生产原料50吨;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8.5万元;合同经双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乙方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以购销合同未经公证,尚未生效为由拒绝付货和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合同是否生效,乙方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此合同尚耒生效。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就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它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但甲乙双方至今未实际履行公证程序,故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亦无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约定,主动、及时地履行公证程序。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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