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爆炸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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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6473
颗粒名称: 雷管爆炸案始末
分类号: DF72
摘要: 日前,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银华诉陈勇、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银华负主要责任,陈勇与淮阴县高堆中心小学负同等责任,改判李银华自负医疗等费用7236.67元,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赔偿2413.22元,陈勇赔偿2413.22元。1994年5月31日下午,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上自习课。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爆炸

内容

日前,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银华诉陈勇、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银华负主要责任,陈勇与淮阴县高堆中心小学负同等责任,改判李银华自负医疗等费用7236.67元,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赔偿2413.22元,陈勇赔偿2413.22元。1994年5月31日下午,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上自习课。因无老师坐班,此时,十三岁的学生陈勇,从书包里拿出前一天在某鱼塘边捡到的一个雷管,不少同学相互争着看,在争看时,雷管不巧掉在教室的地上,当即被李银华拾起,借剪刀挖,陈勇也用剪刀挖雷管。周围的同学都围着看,当挖了一半时,雷管突然爆炸,李银华的左手三个指头被炸掉,另两个同学脸部、腿部被炸伤。三个同学被炸伤后,被及时送卫生院救治,开支抢救费64.13元。另两个轻伤同学花医疗费300多元治愈,之后,受重伤的李银华又被转院治疗,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1487.99元,救护费100元, 经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验伤鉴定为6级伤残。1994年7月5日,李银华伤愈出院,之后为李银华的全部医疗费、伤残费、护理人误工费等,李银华的法定代理人孙加林于1994年9月21日向淮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勇的法定代理人陈学富及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淮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经调査、庭审后认为,雷管属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危险性物品,被告陈勇的监护人理应将此物上缴公安机关,由于管理不严,被陈勇 (13岁)带入学校,造成原告李银华左手被炸伤,陈勇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在学生上自习课时无老师在班,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李银华自己挖炸雷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合计13946.12元,被告陈勇应承担70%,计9726.28元。被告淮阴县高埝中心小学承担20%,计2789.22元。原告李银华承担10%,计1394.62元。判决后,被告陈勇的法定代理人陈半富以一审对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受理后,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确认诉讼主体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的原告李银华和被告陈勇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陈勇在鱼塘边捡到了雷管,其父母看到后应当立即收回,并上交公安机关,或者不准陈勇乱挖,还应吿知雷管的危害性。监护人放任不管,未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而发生严重后果。陈勇应该是事故发生的“诱”发者。二是由于李银华将雷管挖响后,造成其本人及另外两个同学受伤,应该负主要责任。三是在校方,当学生在上课或者自习时应该有当班老师,加以管理,而带班老师在学生自习时,干其它事,因而校方负有管理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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