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违反企业规章终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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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6471
颗粒名称: 邓某违反企业规章终被除名
分类号: F272.9
摘要: 邓某原为洪泽县航运公司下属的交通机械修配厂职工。1993年2月,该厂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但仍隶属航运公司,在此之前,公司为加强对下属单位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定了《企业管理制度》,其中,对停薪留职人员规定必须报公司批准。邓某于1992年元月离岗,后经多次动员未返岗。1993年元月,邓某与当时的车间主任签订了停薪留职一年的协议。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停薪留职

内容

本报讯邓某原为洪泽县航运公司下属的交通机械修配厂职工。1993年2月,该厂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但仍隶属航运公司,在此之前,公司为加强对下属单位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定了 《企业管理制度》,其中,对停薪留职人员规定必须报公司批准。邓某于1992年元月离岗,后经多次动员未返岗。1993年元月,邓某与当时的车间主任签订了停薪留职一年的协议,未报公司审批。同年5月,公司在对下属部门职工中的离职人员清理登记时,发现邓某无合法手续离职一年之久的实情。为此,公司于同年8月对邓某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说明逾期不到者即作除名处理。邓某接此通知后未予理睬。1993年8月9日,航运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邓某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邓某不服,向洪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1994年元月6日,洪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维护航运公司对邓某的除名决定的裁决。邓某仍不服,向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邓某与厂方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未按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不具备协议的有效要件。邓某对公司下达的返岗通知书置之不理,失去了返岗机会,故邓某应对自己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判决维持航运公司对邓某的除名决定。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雨江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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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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