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处故意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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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5444
颗粒名称: 严厉惩处故意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分类号: F810.424
摘要: 新增值税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金额及抵扣税款均反映在发票上。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作为抵扣税款凭据,一些不法分子将眼光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伪造、盗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少数企业(特别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承包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明知发票有假,但为达到偷税目的,故意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
关键词: 财政收入 专用发票

内容

新增值税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金额及抵扣税款均反映在发票上。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作为抵扣税款凭据,一些不法分子将眼光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伪造、盗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少数企业 (特别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承包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明知发票有假,但为达到偷税目的,故意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某地一承包企业今年6月份故意接受了三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03.65万元,抵扣税款17.62万元。税务部门査出后,承包人逃之夭夭,致使追查线索中断。企业故意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性大,某种程度上成为作案分子的帮凶,使其作案得逞,同时也增加了税务、司法部门「打假」工作难度。
  税务、司法部门对少数故意接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企业应切实加以治理。一要加强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的法制意识,促其进一步认识发票对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严重危害性,二要严把发票入帐关。对查出的假发票,要顺藤摸瓜,一査到底,三要严惩重罚。对故意接受虚假发票的企业,要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并举,以儆效尤。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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