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被告并非不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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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4975
颗粒名称: 行政机关被告并非不光彩
分类号: D63-3
摘要: 随着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多。行政机关祓推上被告席的事情屡见不鲜,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然而,偏偏有一些行政单位的领导却很不适应这种形势,生怕本单位当被告。他们把正常的应诉看成是降低法人代表的尊严和威信的行为,把败诉理解为打政机关丢失了面子。
关键词: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内容

随着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多。行政机关祓推上被告席的事情屡见不鲜,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然而,偏偏有一些行政单位的领导却很不适应这种形势,生怕本单位当被告。他们把正常的应诉看成是降低法人代表的尊严和威信的行为,把败诉理解为打政机关丢失了面子。更有甚者,当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传唤通知时,竟指责审判人员做得过份,对簿公堂时不见踪影,败诉后推卸应承担的责任,胜诉时也不去总结胜诉的原因。
  其实,行政机关当被告并非不光彩或丢面子,也不一定有损于行政机关的尊严和形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庭上败诉,原因往往产生于该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时有疏漏之处,有待于改进和完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果在依法行政中对毎一件公务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经得起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审查,经得总当事人的质疑的话,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威信一定会提高。
  我们希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总结胜诉之道,研究败诉之因,使行政管理工作逐歩走上法制化轨道。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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