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4200 |
颗粒名称: |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进一步明确 |
分类号: | F810.42 |
摘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货物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才能申报抵扣;三、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且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永远不许抵扣。 |
关键词: | 财政理论 财政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