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行政管理费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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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3722
颗粒名称: 收取行政管理费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分类号: F810.422
摘要: 市地税局和地税直属分局日前公布省市地税局文件精神,凡行政管理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无正常来源的各级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向其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必须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核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开具合法收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应予调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收取行政管理费。
关键词: 财政收入 税收制度

内容

市地税局和地税直属分局日前公布省市地税局文件精神,凡行政管理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无正常来源的各级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向其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必须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核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开具合法收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应予调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收取行政管理费。(孙晴黄娟)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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