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3535 |
颗粒名称: | 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
分类号: | F231.3 |
摘要: | 目前社会上一些业主为了多卖商品,他们应顾客要求或主动提出为顾客随意开发票,像买皮鞋、眼镜开成修车费,买电饭煲开成药品,有的甚至什么也不买只要交提成费也可以开发票,这样开出的发票被顾客拿到机关企业报销,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那么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 | 会计业务 会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