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岂能不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3534
颗粒名称: 借贷岂能不还?
分类号: DF522
摘要: 被吿丁九珍,因无本钱做生意,于1988年2月向原吿淮阴县农业银行贷款3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多年索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淮阴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被告丁九珍于199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元及银行利息950元。
关键词: 民法分则 债权法

内容

被吿丁九珍,因无本钱做生意,于1988年2月向原吿淮阴县农业银行贷款3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多年索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
  淮阴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被告丁九珍于199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元及银行利息950元。
  签收了调解书。
  1994年元月30日,淮阴县农业银行以丁九珍没有履行生效的调解书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阴县法院依据权利人的1993年6月14日,原、被告申请,向被执行人丁九珍发出了执行通知。限其在1994年3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丁九珍仍然没有履行义务。
  经查,执行人员发现,丁九珍长期经营个体印刷业,家中有两座楼房(两层五间),印刷机一台,厂房三间及家用电器等财产,在调解书生效之后,还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汽车一辆。事实证明,丁九珍完全具备履行法律文书的能力。
  执行人员动员、敦促丁九珍自觉履行义务,丁九珍责问道:“(不执行)能办我什么罪? 贷款的人很多,人家都不还,为什么要我还?(要执行)你们看着办吧 !”1994年9月12日,淮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丁九珍依法作出了罚款2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此后,丁九珍慑于法律的威严,自动履行了本案调解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阅读

相关人物

徐银海
责任者
董润生
责任者
丁九珍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淮阴县农业银行
相关机构
淮阴县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