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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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2273
颗粒名称: 财政部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类号: F810.424
摘要: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的,共有24条。细则说,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l)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关键词: 增值税 实施细则

内容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的,共有24条。细则说,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l)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依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依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细则指出,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994年1月1日至这个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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