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2197 |
颗粒名称: | 不法书商被判刑7年 |
分类号: | DF523.1 |
摘要: | 1995年1月19日,因盗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牟取暴利的个体书商伍望生,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案犯伍望生,36岁,原系某军工医院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以经销书刊为业。1993年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刚刚问世,武汉钢铁公司工会因职工学习急需,委托所属的钢花书店购买《邓选》第三卷1.5万册。伍望生得知后,马上以武胜路“金枫书店”和武汉市汉阳区神龙包装印刷厂的名义,与钢花书店签订了购书协议。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