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厂欠债拒不偿还 检察院抗诉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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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2157
颗粒名称: 砖瓦厂欠债拒不偿还 检察院抗诉被判驳回
分类号: DF718
摘要: 近日,随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由张文松诉宿迁市第三砖瓦厂债务纠纷一案引起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结,宿迁法院的办案质量经受住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宿迁法院的原判决。1989年4月,宿迁市第三砖瓦厂承包人蔡某委托张文松到邳县能源办购煤117.3吨,每吨198元,总货款计23225.40元.此间,张文松代第三砖瓦厂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及运杂费5469.72元,嗣后,张文松持有关票据向第三砖瓦厂要求结算其垫付的煤款、运杂费及差旅费5654.13元,该厂会计收下票据后未付款,张文松多次向其主张权利未果,于1993年3月诉至宿迁法院。
关键词: 诉讼程序 民事抗诉

内容

近日,随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由张文松诉宿迁市第三砖瓦厂债务纠纷一案引起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结,宿迁法院的办案质量经受住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宿迁法院的原判决。
  1989年4月,宿迁市第三砖瓦厂承包人蔡某委托张文松到邳县能源办购煤117.3吨,每吨198元,总货款计23225.40元.此间,张文松代第三砖瓦厂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及运杂费5469.72元,嗣后, 张文松持有关票据向第三砖瓦厂要求结算其垫付的煤款、运杂费及差旅费5654.13元,该厂会计收下票据后未付款,张文松多次向其主张权利未果,于1993年3月诉至宿迁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文松为第三砖瓦厂垫付的煤款、送杂费和差旅费属实,该厂应予偿付,并赔偿经济损失,遂判决第三砖瓦厂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张文松债款和经济损失合计8340.13元,案件受理费293元由第三砖瓦厂负担。一审宣判后,宿迁市检察院以-审判决认为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宿迁市第三砖瓦厂对此纠纷的引起应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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