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2157 |
颗粒名称: | 砖瓦厂欠债拒不偿还 检察院抗诉被判驳回 |
分类号: | DF718 |
摘要: | 近日,随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由张文松诉宿迁市第三砖瓦厂债务纠纷一案引起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结,宿迁法院的办案质量经受住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宿迁法院的原判决。1989年4月,宿迁市第三砖瓦厂承包人蔡某委托张文松到邳县能源办购煤117.3吨,每吨198元,总货款计23225.40元.此间,张文松代第三砖瓦厂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及运杂费5469.72元,嗣后,张文松持有关票据向第三砖瓦厂要求结算其垫付的煤款、运杂费及差旅费5654.13元,该厂会计收下票据后未付款,张文松多次向其主张权利未果,于1993年3月诉至宿迁法院。 |
关键词: | 诉讼程序 民事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