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2131 |
颗粒名称: | 未成年工不能干哪些活 |
分类号: | D922.7 |
摘要: | 我国劳动部门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按规定,他们不能从事的劳动包括:《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柳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
关键词: | 人权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