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出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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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1805
颗粒名称: 引出的悲剧
分类号: DF522
摘要: 君子协议埋下隐患民间借贷多数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一般是数百元或数千元的小额交易,但也有的是大宗交易,数目可达几万、十几万元。由于这种借贷通常是在亲朋好友、熟人熟事间进行,于是,借款时不办手续,还款时不索借据,有的即使有手续,也多是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条款不齐全,以致埋下隐患,使此类君子协议不仅情况复杂,易出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因空口无凭或证据不足,难以分清责任。
关键词: 民法分则 债权管理

内容

君子协议埋下隐患民间借贷多数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一般是数百元或数千元的小额交易,但也有的是大宗交易,数目可达几万、十几万元。由于这种借贷通常是在亲朋好友、熟人熟事间进行,于是,借款时不办手续,还款时不索借据,有的即使有手续,也多是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条款不齐全,以致埋下隐患,使此类君子协议不仅情况复杂,易出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因空口无凭或证据不足,难以分清责任。
  村民甲因春耕需要向乙借款500元,双方口头约定夏收时还本付息600元。但事过不久,出借人乙即违背约定,欲提前收贷。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提请乡法律服务所调处。乡法律服务所的同志受理此案后,虽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但终因双方未立书面协议,空口无凭;査无实据而难以解决。
  出借贵重钱物,签订协议或留下借据。这个道理恐怕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又会出现以下两种心态:有的出借方认为,借方是自己亲朋好友,无需留下借条,反正不会不还,也有的想要对方留下字据,但又碍于情面,难以出口,怕落下“小心眼”之类的名声。虽然,世人诚实的多,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类似君子协议而引发的债务纠纷,直至血案,在现实生活中已屡有发生。
  青工张某省吃俭用积存了3000元,为早日实现翻番目标,近年来,他受人启发,将存款全部从银行取出,以高利息放出,做起“钱”的生意。1993年5月,他将钱借与自认为可靠的个体工商户陈某,陈某答应6个月后还款,并付息1000元。因借款是口头协议、既未立字据,又无人见证。借款期满,当张某兴冲冲向陈某索款时,陈某却说:“谁借了你的钱?”借用人陈某企图赖帐否还,出借人张某气急败坏,双方见面非骂即打,矛盾逐步激化。一天晚上,张某路遇陈某久索无果,便拾起路边的砖头向陈某头部砸去,还未等陈某回过神来,已倒在血泊中……1994年8月,机关干部A 手持一张借据状告个体户B, 要求法院判令B偿还借款本息2200元。法院开庭审理,被告 B辩称借A的钱不假;但该借款连同约定利息早于50多天前就结淸了。他说,还款是在A 家,当时A正在洗澡,A妻C 要我玩一会,待其丈夫洗完澡再将借据返还。我说,我先走了,大家都是朋友,你将借据撕了就是。而A和C却说,B 从未还过款,有此借据为证。对此,法院该相信谁呢?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B已还钱的情况下,持有借据的A显然必胜无疑。但这场官司不管谁嬴谁输,他们当中肯定有人从“君子”变成了 “小人”。
  乘机渔利纠纷迭起民间借贷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借贷方式的多样化,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时常利用借款方十万火急,而故意抬价,乘机渔利,使高利贷这种旧社会的丑恶现象又在一些地区复萌并蔓延。
  村民周某因承包鱼塘急需资金购买鱼苗和鱼饲料,便向同村村民郑某借款6000元。郑某视周某急用,便故意抬价,乘机渔利,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十倍借出。借款期满后,周某觉得郑某心、太狠,自己近一半的收益被其分享也太不划算,故只偿还借款,而对十倍的同期银行利息避而不提。郑某攒来的积蓄,本想借别人的双手发财,怎能容周某赖帐,便天天去要,且去一次骂一次,以后干脆拳脚对待,于是,引发了一起债务纠纷。
  高利贷行为,特别是情节严重的高利贷行为,具有极太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各种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地下放贷公司”便应运而生。他们多数与当地犯罪团伙勾结,使得民间借贷日渐背离了互通有无的宗旨。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某市待业青年仇某认为搞货运可以赚大钱,便经朋友介绍,以高利息向众人凑借3万元,购得一辆半新 “东风”货车从事个体运输。
  谁知他仅跑了一个多用,就发生车祸,致使车毁人伤。闻此讯,那些当初放贷给仇某,试图搭顺车致富的人全都急疯了,接二连三地上门讨债。仇某举债累累,讨债人上门催索,他感到手中借款的份量。每耽误一天,就是80元的利息。对此,他无力偿付,自觉天命不好,便吞下了一瓶安眠药,衍化出又一幕民间借贷的悲剧。
  私下追索引发犯罪民间借贷通常讲究的都是信誉,只要是亲朋好友或同乡同事开口,三、两句客套话一讲,即使不订协议,不留字据,也能或多或少地借点,这就难免有些借款难以收回或成为“死钱”。由于民间借贷主要靠道徳规范来调整,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恐惧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多通过中介人说和或习惯于债权人私下追索,故常常致使借贷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机关干部甲于1992年5月放出2万元给某街道居民乙,从事个体饮食业。双方约定,1993年5月还本付息,可借款期满后,乙一是能拖则拖,常常脸上挂着“永恒的微笑” 说:“钱,是有的,只是现在一时拿不出来,等等再说嘛”,或“下次,下次一定还”・可多少个“下次”过去了,钱仍然没着落。二是蛮不讲理,对甲及其请来帮忙讨债的人正色示威:别把我逼急了,逼急了,你们非但不能讨回一分钱,弄不好自己身上还要丢下点什么.而甲身为机关干部,唯恐其放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传出去好说不好听,故只好干瞪着眼,盼望着乙发善心,早日归还借款。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当事人普遍为债权清偿和高额利息感到担忧。借贷忧无协议,债权无凭证,到期收不回,只能采取私了,有保人的也只是中介人,只能见证借贷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驴打滚”。的高利盘剥往往使债务人的债务越背越重。由此产生的抢东西抵债、打架斗殴、杀人放火及扣留人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为办养鸭场,村民余某向同村村民杨某借款5000元,谁知他缺少饲养经验,又迫上鸭瘟,不但没挣着钱,而且将外借款也一下子扔进了 “水里”。杨某眼看自己辛辛苦苦一分一角积攒的钱白白没了,一气之下发新全家老小闯入余家,见到值钱的东西就搬,看到不值钱的东西就砸。为此,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杨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借出去的钱不但没有及时如数地收回、而且还吃上了官司。
  编后语民间借贷,即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將一定数量的贷币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期限将同等数量的货币 (也可附加利息)返还给岀借人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审场经济的建立,民间借貸活动在广大城乡日益增多。它对缓解国家借貸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刑余缺、改善生活、发展生产等均也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貸还貸,欠债讨债,牵牵扯扯,纠纠葛葛,于是,引出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民问借贷属于正当的民事交往,它既有对缓解国家借貸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一面,同时文因本设备的弊端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貸,制止各种违法行为,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当前,亟待如强管理,把民间借貸纳入法制就道。
  深入普法安传,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自恳、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完善借貸手续,借款人应与放贷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须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和违约责任等。
  限制借貸利率。民间借貸利率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其上限一般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应視为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推广合同公证。根据司法部1992年《关于办理民间借貸合同公证的意见》,我国公证机关日前已普遍开展民间借貸合同公证。因此,数额较大和履行期较长的民间借贷应办理公证,以便通过公证活动,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消除隐患,杜绝漏洞。
  实行借贷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依法解决纠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体谅,依据法律和务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既不能自行追偿,私下了结,也不能久拖不决,可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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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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