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为什么打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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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1518
颗粒名称: 李老太为什么打赢了官司
分类号: D925.1
摘要: 日前,沐阳县人民法院对李真平诉陈良军返还财产一案,进行了直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吿陈良军返还李真平人民币4500元。原告李真平丈夫王安帮与被告陈良军是生前多年的挚友。1987年春,被告陈良军因建房资金困难。向王安帮借款6000元。之后。陈良军立下字据:“今借到王安帮现金6000元。借款人陈良军。
关键词: 诉讼 审理

内容

日前,沐阳县人民法院对李真平诉陈良军返还财产一案,进行了直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吿陈良军返还李真平人民币4500元。
  原告李真平丈夫王安帮与被告陈良军是生前多年的挚友。1987年春,被告陈良军因建房资金困难。向王安帮借款6000元。之后。陈良军立下字据:“今借到王安帮现金6000元。借款人陈良军。”陈良军房子建好后,几年间分两次归还了王安帮1500元。并当即由王安帮写两张收条给陈良军。
  1993年11月18日王安帮因病去世。王安帮在弥留之际,将陈良军借款6000元的字据交给了妻子李真平。之后,当李真平向陈良军索款时・陈良军声称在王安帮未死之前,已将借款全部还清。随之李真平从口袋中取出字据给陈良军看,陈良军看后承认字据是他签名,随后又讲。已分五次归还了5500元,只欠500元。李真平为此于1994年元月24日持据向沐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良军归还余款4500元。
  沐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李真平的起诉状给陈良军答辩,与此同时向陈良军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不出证据,则败诉。”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李真平持陈良军写给已去世丈夫王安帮6000元借款条据理由充分。陈良军是否能有足够证据推翻进行了直接开庭。庭审中李真平与陈良军对薄公堂。陈良军声称6000元借款已分五次归还5500元,只欠500元。并且有两个当场证人。一是王安帮的妹婿姬 XX,另一个是王安帮的女婿崔XX。
  审判长听了陈良军的法庭举证(证人已到庭),即传证人到庭,并向证人交待了作证的有关规定。审判长问崔xx,你是否看到陈良军归还王安帮借款,崔××讲,“我去时看到陈良军在王安帮家”陈良军是否给钱,我没有看到” 。审判长接着传证人姬 XX到庭,姬XX讲,“我有一次去王安帮家看电视,临走时,陈良军也到了,我没有看到陈良军给王安帮的钱。这时审判长针对上两个证人证言,宣布法庭辩论开始。法庭辩论中李真平始终讲。丈夫王安帮在陈良军归还1500元款时,都写给陈良军收条,余款如果陈良军归还了,陈良军一定还会向王安帮要收条的。陈良军辩解,因为王安帮是我生前好朋友,我相信王安帮不会赖我,所以没有要其余归还欠款的收条。
  之后。经合议庭合议,一方面认为李真平持丈夫王安帮留下的借款6000元收据,并言明陈良军已归还1500元,尽管要1500元收条给陈良军,陈良军不承认,但6006元字据是陈良军签字。另一方面分析,一是在庭审调査中出示该据时陈良军完全承认,二是陈良军提供证人时,两个证人当庭均不为其作证。三是在辩论中李真平提出陈良军分五次归还王安帮欠款时。为什么每次不向王安帮要收条呢?陈良军的反驳理由不充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李真平发言“服从法庭调解,并自愿减少原借余款500元。同意陈良军再还4000元。陈良军接着讲,只同意归还2000元。因当庭调解未果。审判长宣判:被告陈良军归还李真平人民币4500元。并负担诉讼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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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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