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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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0601
颗粒名称: “秋菊”败诉
分类号: D913.1
摘要: 沸沸扬扬的《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经过长期拖延之后,1994年12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原告贾桂花败诉。与“秋菊”有着同样性格的贾桂花是陕西省宝鸡市的一位退休女工,因幼时患天花,面部留下一些较明显的痕迹。1991年冬,她在宝鸡街头卖棉花糖时被来宝鸡拍片的《秋菊打官司》(以下简称《秋》剧)摄制组偷拍了4秒钟的特写镜头;放映后又受到一些如“长得这么丑还上电影”之类的讽刺挖苦。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权益保护

内容

沸沸扬扬的《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经过长期拖延之后,1994年12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原告贾桂花败诉。
  与“秋菊”有着同样性格的贾桂花是陕西省宝鸡市的一位退休女工,因幼时患天花,面部留下一些较明显的痕迹。1991年冬,她在宝鸡街头卖棉花糖时被来宝鸡拍片的《秋菊打官司》(以下简称《秋》剧)摄制组偷拍了4秒钟的特写镜头;放映后又受到一些如“长得这么丑还上电影”之类的讽刺挖苦。在给此剧导演张艺谋写信责问及与制片人之一、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青影)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她特地在京提起肖像权诉讼。其诉求为:对方公开道歉,剪除侵权镜头,并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元。海淀区法院于1993年12月8日受理了此案。
  贾桂花的起诉可谓“一石激起千重浪”。一年来,电影界反应强烈,甚至“以最为急切、最为恳切的心情发出SOS信号”,要求“法律保护电影”。
  12月8日8时45分,一审开庭。
  经过一些例行程序后,进行法庭调査。法庭上特设一个屏幕,播放了被控侵权的镜头。在诉及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时,贾桂花声泪俱下:“我一个普通女工,40多岁了,招谁了,惹谁了,为什么要这样羞辱我?” 双方都没有要求张艺谋导演出庭作证。
  9时45分,旁听者最为期待的法庭辩论开始。
  大概许多人都会预料到这将是一场恶战。谁知,被告方青影厂的首席委托代理人——一位主任律师根本就未出庭。出庭答辩的另一位律师发言中多次卡壳,从中可见其准备之不足。
  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核心问题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侵犯肖像权须有两个要素;未经本人同意和具有营利目的,鉴于未经本人同意这一点被告方并不否认,营利目的便成为两军必争的制高点。
  被告方在答辩书中称:《秋》片是一部探索以纪实性拍摄手法摄制的故事片,其创作初衷与嫌钱此,原告律师认为,《秋》片是探索片还是传统片,这种分类只能回答创作方法的新旧问题,不能说明制片人有无营利目的。探索片也不是白送白看。
  探索片不过是为了追求更大盈利的商业片。
  被告律师还认为,原告出现在公共场合,且没有要求摄像机、照像机和画家回避她,这时原告的肖像就是属于社会的了,拍摄者完全可以合理使用。
  原告律师则着重指出:行业特殊不等于权利特殊。电影中的群众镜头大部分是人流、人群,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够得上肖像的特写镜头毕竟很少,征得本人同意并不是多么麻烦的事;被告为求得实拍效果,事前不告知原告可以理解,但事后应取得原告谅解,最少也应在原告多次提出异议以后认真答复以争取和解;这几点被告都不屑于做,这是藐视普通百姓的人格权利。
  日的秦汉。
  尽管秦汉对于自己将要如何塑造片中的角色还没有最后考虑成熟,但他表示一直“在调整自己的心态”,并将"在拍摄中与导演继续切磋” 。
  双方的辩论历时1小时20分钟。下午1时再次开庭,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故事电影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宣传形式不同的作用与特点,采取偷拍暗摄是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段。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肖像人物不应该具有不同意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贾桂花在街道旁摆摊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青影厂出于影片创作需虽有4秒钟形象定格,但摄制者主观上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美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作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原告在影片中的形象非广告性质,因而不是不可替代的。一剖分人对其形象的议论按照一般的社会评价标准衡量,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院意义的精神伤害。摄制组未经贾桂花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镜头,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不违背现行法律关系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法庭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贾桂花对判决不服,正在上诉。据悉,已有外地律师自荐在二审中为她义务辩护。这对她是个安慰。然而,实质性的问题是:她能争取到胜利吗? 恐怕她再也不敢说“我一定能赢”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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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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