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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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0419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讲座
分类号: D922.2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预算法》共11章79条,它就国家预算的管理职权、收入范围、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机关来看;它是全国人大立法,立法的层次最高,也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与过去的行政性法规有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 预算法 讲座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预算法》共11章79条,它就国家预算的管理职权、收入范围、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机关来看;它是全国人大立法,立法的层次最高,也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与过去的行政性法规有明显的不同;从它的内容来看,它既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又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和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法律;从实施来看,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制调控,将起重要作用。
  一、预算法的制定,体现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由于我国的预算管理缺乏一部权威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同程度地存在预算编制程序不清、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预算监督不力等问题。虽然如此,并不能说明我们过去的财政预算工作没有章法。1951年国家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91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些法规显然在过去的预算管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性法规,无法规定各级人大在预算管理监督职能上的权限。所以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文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制定的《预算法》,基本上解决了上述“四不”等问题,而且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1.强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机制,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就以注律的形式,保证了预算执行中不能发生随意开口子、批条子等现象,从根本上保证了预算约束的刚性,为保证收支平衡奠定了基础。
  2、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法》明确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的程序,并纳入了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权责不清,管理监督不力的现象。
  3、把强化预算的管理与促进经济改革和发展结合。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依法兴财,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使财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预算法》 还体现了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一些暂时不具备条件或难以具体化的问题,目前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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