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强奸行为”应受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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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0358
颗粒名称: “婚姻内强奸行为”应受刑法制裁
分类号: DF624
摘要: 由中国女法官协会主办的“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研讨会上,女法官们呼吁,对婚姻内强奸行为应予法律制裁。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意识中把婚姻、家庭内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都视作“家务事”。甚至一些新闻媒介把国外审理“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件当作花边新闻以供入笑料。而司法界也一直把强奸的受害者限定于婚姻外的妇女,不承认婚姻期间也存在强奸,即不承认“丈夫强奸妻子”。
关键词: 强奸罪 婚姻

内容

由中国女法官协会主办的“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研讨会上,女法官们呼吁,对婚姻内强奸行为应予法律制裁。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意识中把婚姻、家庭内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都视作“家务事”。甚至一些新闻媒介把国外审理“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件当作花边新闻以供入笑料。而司法界也一直把强奸的受害者限定于婚姻外的妇女,不承认婚姻期间也存在强奸,即不承认“丈夫强奸妻子”。而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享有同样的性自主权,这种性自主一方面表现为过性生活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有不过性生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事实上,婚姻内的强奸行为是对妇女施暴的一种极端行为,是具有完全刑法意义上的强奸案件,应作为犯罪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女法官们的认识和呼吁,说明了我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已达到一个比较高的认识层次和立法需求。这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无法想象和接受的一个难言之瘾。
  (摘自《杨子晚报》)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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