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回族婚礼习俗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唯一号: 070134020220000890
专题名称: 长春市回族婚礼习俗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30/001
起始页: 0317.pdf
专题类型: 民俗

专题描述

婚礼:回族婚姻,《古兰经》卷四第四章“妇女”(尼萨仪)第3节规定,允许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在旧时代,一些富人一夫多妻现象是存在的,但穷苦的回民中则少见。在旧时代,回民早婚现象比较普遍,基本是由父母包办,由媒人介绍,如双方同意举行订婚礼,俗称“开单”,由男方家长和随从人员携带若干斤果子、茶叶到女方家,开一红纸单子,上写女方为结婚索取的服装、首饰等物品,然后由女方家将果子、茶叶分送给左邻右舍和直系亲属,吃果子喝茶,通过这种订婚的形式,使人们得知某家姑娘已订婚,不能再有求婚者。其次是过“小礼”、“大礼”和“通信”。订婚后先给女方送去少量衣料谓之“小礼”;婚期临近,给女方的衣料物品等全部送去,谓之“大礼”;通过媒人到女方家确定婚期,谓之“通信”。筹备就绪,准备婚礼。在婚礼前一天,男方家中要请阿訇念“喜经”,同时还要纪念已故老人,到清真寺或坟地游坟(也叫走坟)。 在旧时代举行婚礼时,因受伊斯兰教影响,所以要请阿訇证婚,用阿拉伯文写“依扎布”,即婚书。“依扎布”系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确定”。其内容是:婚姻主定,父母通过,夫妻情愿,言明聘礼,介绍人见证,来宾祝贺。再写上新婚男女经名(初生时起的阿拉伯语名)。然后先由新娘念“塔丹”(波斯语,我给了),再由新郎念“改伯拉图”(阿语,我承领了)。写完“依扎布”,阿訇念祝贺词,即《古兰经》第二十四章32节和《圣训》中的有关章节以及公议。之后设宴招待新亲和来宾。晚饭新郎新娘要吃长寿面,接着闹洞房,整夜明灯不熄,谓之长命灯,婚后四天新郎陪新娘回娘家,俗称“回门”。 解放前长春府城一带回族,凡男性求婚,先请媒妁致意女家父兄,若女性“掩面而泣,即示允意,否则,不相强也”。定婚后,男家选主麻日(星期五),备礼品,偕媒妁和阿訇,到女家行拿手礼,交换赠物,请阿訇诵经悼念已故老人。结婚当天,男家设宴,邀请亲宾,行迎亲礼,阿訇、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来宾等,依次入席,举行仪式,由阿訇以下行捧手礼。次日,请阿訇诵经,新妇拜见男方亲戚长辈,新郎赴坟地“走坟”。 婚礼在过去不放鞭炮、不贴喜字、不吹唢呐,也不用烟酒。多数在星期五(主麻日)举行。解放后有些变化,特别是1958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以后,变化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大致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大多数婚礼,经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后,不再履行写“依扎布”仪式;(二)吸收了汉族婚礼鸣放鞭炮、贴喜字及放录音的形式;(三)新郎新娘主动用烟酒待客,烟、酒、茶并举;(四)婚姻自主。多实行回族内部通婚,但也有回、汉、满、朝鲜族通婚现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