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郊区职工福利丧葬费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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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唯一号: 070134020220000153
专题名称: 长春市郊区职工福利丧葬费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06/001
起始页: 0651.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丧葬费1952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公)或正常死亡的职工,按其职务给予丧葬费。1985年,根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5]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费4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元,1988年调整到400元。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居住在长春市,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8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家住在其它市、县(市)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4元;家住农村(乡、镇)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4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2元。遗属没有收入,又没有子女和其它亲属可投靠,只独身1人的,居住在长春市的每人每月39元;居住在其它城市、县(市)的每人每月34元;家住在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29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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