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郊区职工福利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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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唯一号: 070134020220000151
专题名称: 长春市郊区职工福利公费医疗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06/001
起始页: 0651.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公费医疗国家从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国家拨给医疗费18元,1977年增加到22元,到1988年增加到40元。国家拨给的医疗费由区卫生局公费科统一管理使用。区政府根据公费医疗多年来超支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同年12月21日起,改革公费医疗实行与患者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勾的管理办法:一是门诊医药费自负10%的现金,离休干部个人负担5%;二是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2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0%。职工因病不在指定医院就诊者,其门诊医药费自负20%,住院费负担30%,去京、津、沪就诊者,个人负担4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30%,对患有癌症职工的医药费全部由公费报销。 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从劳保费中开支,有的企业对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药费50%。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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