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纳租报竣章程碑”

知识类型: 地理名称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文物志》
地理名称: 清代“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纳租报竣章程碑”
唯一号: 070133020220001114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35/001
起始页: 0128.pdf
地名类型: 经济文化区
层级分类: 宗教、历史

介绍

此碑1982年冬发现于长春市西四道街原财神庙(塑料九厂)院内。碑首、碑座均无存。碑身由汉白玉制成,长1.81米,宽0.71米,厚0.22米。正面碑文楷书,题名“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纳租报竣章程碑记”,刻勒时间为咸丰八年十月初一日,字迹清晰,笔法遒劲,全文共十八行,计六百六十三字,仅一字脱落。背面为“户科承办人”、“原办人”、“经理人”、“户约”、“甲长”、“牌头”、“方正人”等一百四十人名单,亦十八行,计四百八十九字,楷书,四周由圆形花纹环绕。据史料记载,清顺治入关后,东北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早期,清朝统治者把该地区看成祖宗发祥之重地,采取封禁政策。当时长春地方为蒙古郭尔罗斯游牧之地,据《长春县志》记载:“长春原分四大乡,乡外横跨之地曰夹荒”,“地多沙漠,半属不毛”。从乾隆年间开始,流民日多,阡陌渐广,蒙公鉴于垦种有利,每年得收租银,便“私自招民垦种”,清政府迫于既成事实,终奏准招民。而居民房屋、耕地之税概归蒙公府征收,不经厅吏之手。碑文记载了本地自清代以来招民垦种的历史及丈地纳租的经过。“夹荒系由道光七年奏准招民”,“道光十五年起租”,垦种之初,耕地而积较少,随着开垦土地的增多,立法十年重新丈量一次,增加一次地租。于是,“道光二十四年按熟地每甲照四加增”,至咸丰六年,第三次丈量土地,并增加地租。至此,“开垦已竭”,“蒙古公与民户等议妥”,四甲“共出新陈租四万五千垧,照此数咨部报竣,永不加增”,并树立永不丈量之碑。碑文中详细记录了每垧地租银的数量,对水泡、碱疤等地的处理,租户付给蒙古公丈量土地和用于军需的费用等,“勒石为志”,“永久有信”。但是在这以后,统治者并没有遵守此章程,仍几次重新勘丈土地并加增租赋。光绪十五年(1889年)民众根据前约逐走了前来丈量土地的委员全某。光绪二十年(1894年)官府派兵至裕通福屯、朝阳堡等地,屠杀抗丈村民七百五十六人,造成一起骇人听闻的流血事件。此碑对于了解长春一带当时土地关系及租赋变化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对弄清清末长春农民抗丈斗争的历史背景也有很重要的意义。碑身现存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文物志

《长春市志 文物志》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文物志的情况。其中包括古代遗址、近、现代遗迹、重要文物、表、大事记、附录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