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7月13日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决定“重新建立长春市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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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唯一号: 070132020220006132
事件名称: 1978年7月13日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决定“重新建立长春市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20/001
起始页: 021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78年7月13日
发生地点: 长春市

事件描述

1978年7月13日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决定“重新建立长春市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任命张介夫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负责长春市两级检察院的筹建工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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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张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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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