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知识类型: 机构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唯一号: 070131020220001604
机构名称: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33/001
起始页: 0428.pdf
前置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起始时间: 1952年8月

机构描述

1950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公产管理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张诚华。内设秘书、管理、地政3个科,行政编制55名。另设房产公司及修建工程队等2个直属事业单位。1951年3月,市房地产管理处,由3个科增为4科1室,即新增设产籍科和计划室,并在科内设股。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 1952年8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在局内设秘书、人事、计划、地政、房政、清管等6个科,行政编制55名。其中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计划科7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计划编制、统计报表、法规制订等工作。 (二)清管科14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清理汉奸反革命房地产、代管及清理代管房地产、测量绘图等工作。 (三)地政科10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掌握及调拨城市土地、发放地照和城市土地使用证、掌握及调拨农耕地、调解土地纠纷等工作。 同年10月,长春县并入长春市,将其房地管理干部与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195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内新增了财务、调拨、登记3个科和1个监察室,实有9科1室。行政编制62名,事业编制4名,共计66名。是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又成立了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 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对长春市郊区房地产和私有房产的管理。行政编制55名。 1955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改为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又作了一些调整。原设地政科未动。1957年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地政科改称地政管理科,职能未变。 1958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作出精减机构的决定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实行了精减,地政管理科未变。 同年11月,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县划归长春市辖,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责成长春市农林局负责5个县及郊区农村土地管理业务。 1961年7月7日,根据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区土地及建制镇土地的管理业务。 1966年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德惠地区专署,将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县,划归专署直辖。5个县土地管理业务划出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基本未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又得到了加强。至1981年1月,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为局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主管市区房地产业务。并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房地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清理房地产权,审查发放房地产执照及有关证件。(三)负责市区建设用地的征用和划拨工作。(四)负责掌握和调拨国有农耕地。(五)负责地籍测量和绘图工作。(六)负责收缴管理集体与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费。(七)负责调解和处理土地纠纷。 产权处内设秘书、人事、财务、监管、私房、产籍、土地等7个科。1986年又在处内建立了档案室。核定事业编制126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