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检察署

知识类型: 机构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唯一号: 070131020220000751
机构名称: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20/001
起始页: 0036.pdf
地址: 斯大林大街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起始时间: 1950年5月25日

机构描述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5月25日建立。长春市公安局局长薛焰兼任检察长。同年9月25日正式开展检察工作,署址设于斯大林大街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内),1951年6月迁至斯大林大街51号。组建初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编制15人,实有检察干部10人。根据1949年12月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直接受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领导。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设置。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署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其主要职责是:办公室掌管检察署的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并承办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律与法令决议等检察事项;刑事检察科承办各种刑事案件,检察公诉,对于法院违法判决的抗议及检察犯人改造所、监所措施是否合法等事项;民事检察科负责掌管及参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一切行政诉讼等事项。 1952年6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精简机构,与长春市公安局合署办公。原设的办公室和两个业务科全部撤销,只留5名干部办理日常工作。正副检察长调出,另有任用,由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李从朴代行副检察长签署文件及处理一般事务。 1953年7月22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独立办公,定编25人。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一室三科:办公室承担检察署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一科(一般监督)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纪,实行监督;二科(自行侦查)主要是发现和认定犯罪并实行立案侦查,查证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科(侦查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材料,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 1954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较大变化。当年7月,检察署迁到北安路42号一幢二层小楼。8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业务直接受吉林省人民检察署领导。9月,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人员编制由25人增至53人,工作机构由原来科的建制改为处的建制,即办公室(内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一处(一般监督)、二处(自行侦查)、三处(侦查监督),其职责与以前相同。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改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其机构在原有一室三处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第四处,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5年6月至1956年1月,长春市内的长春、南关、二道河子、头道沟、宽城、朝阳等6个城区和1个郊区陆续建立起人民检察院。后随行政区划的变动,市内6个城区改划为4个区,人民检察院也由6个合并为4个。至此,长春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共有5个,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朝阳4城区检察院和1个郊区检察院。5个区检察院共有检察干部65人,全市共有检察干部9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人物

薛焰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