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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10月—1988年)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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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328
颗粒名称: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10月—1988年)
分类号:
D035.5
页数:
10
页码:
231-2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政府1976年10月—1988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政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内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要决策。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长春市在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左”倾错误的基础上,调整了国民经济,改革了经济管理体制,治理和整顿了经济环境与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在此同时,对城市建设、科技立市、发展个体与私营经济和对外关系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一)编制城市规划
长春市自城市形成以来,城市性质几经更易,城市规划也不尽相同。但是,城市做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纲领与各项建设的依据,两者同属文化范畴,有着共同的规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划工作日趋繁重,城市建设格局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渐趋向合理,并有利于发挥城市功能。
长春市的城市规划与全国一样,它的发展过程也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一五”时期后,从50年代末开始,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城市规划工作历经挫折走过了一段不平坦道路。在此同时,市政府克服重重困难,3次调整修订了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了郊区、德惠、九台、双阳等区县人民公社规划,新立城水库规划,城市干道系统规划,电力、电讯、供热长远规划方案,电话网发展规划,污水排水规划,松辽运河长春段规划,市内铁路卧入地下规划,城市道路网座标计算,吉林大学、农业大学规划,以及市区道路扩宽、道桥新建、城市教育网点和大经路到伊通河地区改造等规划。“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规划机构被撤销,队伍被解散,资料被销毁,规划管理被废驰,整个城市规划工作遭到严重的破坏,致使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长期陷于无政府主义的混乱之中,其恶果十分严重。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规划工作迅速得到恢复并有了新的发展。
50年代的第3个年头,我国跨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市委、市政府遵循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精神,在建工部驻长小组规划专家指导下,在完成测绘前提下,制定了建国后第一个长春市总体规划。城市占地87.48平方公里,人口规模100万,整个市区为4个规划区,9个规划片,108个小区和独立街坊,在此基础上配齐全部专业工程与福利系统规划,实现了多段规划体制,使城市总体规划向纵深和组团方向发展。制订的规划突破了伪满日本人制定的以区划整体为主的殖民地城市规划,因而得到国家城建部的肯定。
在制订总体规划方案过程中,还具体确定了国营长春柴油机厂厂区和职工宿舍、机场迁移,调整铁西地区、国营客车、机车、郊区、二二八厂及9个科研单位和高、中等院校的选址规划。此外还完成了铁东地区煤气建造管网初步规划、长春电力网规划方案。总之,鉴于按规划决策建设,城市发展井然有序,欣欣向荣,克服了伪满时期的畸形状态,城市规划和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端。
在1980年吉林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后,长春市成立了城市规划领导小组,市委第一书记任青远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孙力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筹建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采取专业机构与有关业务部门相结合和内外相结合的办法拟就了《长春总体规划任务书》和《编制长春市总体规划深度的纲要》,对编制长春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与年限,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布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基本指标一并作了具体规定,而且对编制深度也作了详尽的要求。在文件指导下,规划办仅以半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全部基础资料和现状情况的调查工作,长春市总体规划方案于1982年5月上报国务院,1985年4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长春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式批准了长春市总体规划。
这次编制的总体规划确定:
城市规模:市区面积近期13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150平方公里,人口近期130万,远期规划为150万。
城市性质: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以汽车等机械制造业和轻工为主的工业和科学教育城市。
城市结构:结合长春市的历史和具体情况,继承了历史上城市规划的优点,经过论证,为改造历史遗留的不合理布局,确定用多中心集团式结构改造历史上形成的同心圆内向城市结构,保证长春市向多中心方向发展。
改造城市骨架:原有道路结构虽然是放射与棋盘状相结合的网络,但仅限于市中心,长沈铁路以西,伊通河以东地区并未形成完整干道系统,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没有一条贯通全城的畅通主干道,断头卡脖路很多,桥梁少,广场小,出口不畅。根据这一状况,规划了中、外环路,井字形,放射状三结合的干道网络。增加和改造桥梁,疏通断头卡脖路,合理布置道路功能,使城市交通四通八达。
注意城市风貌:对主要街道的风格作了规定,对建筑空间和城市空间提出要求,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以保证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专业工程规划:经过调查、分析研究和反复计算,城市欠帐达14亿元。因而规划中注意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以及燃料结构的配套,提出兴建第二水源、第二煤气厂、热电厂及从松花江引水的第三水源等设想。精心设计了污水处理专业工程规划,并规定了近期和远期的人均住宅建设指标。
总体规划确定了因地制宜地改造旧区和新区建设的方针。旧区改造内容实际上是改造旧区和开辟新区建设,这是充分研究长春市城市现状,按各地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划内容。市中心、河东、河西、铁北等地区以改造棚户区和倒危房为主,铁西、南湖地区以填平补齐新建为主,既有效地改造了旧区,又发展了新区。
三级城镇群的规划:规划地区三级城镇群,即市——县镇——乡镇,建设地区城镇体系,发挥长春市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建设地区经济网络。使城镇群为农村服务,截留农村剩余劳动力,控制长春城市规模,形成以市带县、县带镇的规划。这个城镇群规划,为制订市区规划奠定了基础。
这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是长春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性文件,对把长春市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有指导作用。
为了落实总体规划,同时制订了长春净月森林公园,全安地区居住区规划设计,东大桥地区规划,东盛、三辅小区、开安集镇、新开河居民点、上河湾、三宝、夏家店、鹿乡等详细规划和乡镇规划方案,并于1983年7月成立了长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会员达220名。
1984年至1988年,除总体规划加深工作以外,制订了详细规划近百个。绿园、春郊、西郊地区规划,伊通河治理,滨河公园、二水厂、二煤气、电厂的规划,斯大林大街、自由大路、凯旋路、西安大路的规划,中环路的规划,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的规划,解放大路立交桥规划,铁西居民区规划方案以及光复路商业街规划等等,标志着长春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正朝着与商品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协调方向发展,城市内在的素质和价值能量在增强。
(二)确立科技立市的决策方针
科技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真理已逐渐被人们所深刻理解。可是,长春市的科技事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1978年后才开始有新的转机,到1988年,长春市独立科学研究机构已发展到95所,1978年增加49个。此外还有集体、个体的科技机构。长春市科技队伍发展到25.2万人。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充分意识到欲振兴长春必走“科技立市”之路不可。
实施科技立市,首要的任务是须把经济建设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上来。1988年5月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科技立市动员大会,提出了5年实施科技立市的重大任务:一是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武装农业;二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主导产业;三是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工业;四是依靠科学技术,发展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五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六是依靠现代科学,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七是以教育为本,搞好科技立市。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科技立市这一决策性方针深入人心,并成为一种鼓舞士气和增强信心的力量。在科技立市方针指导下,全市有4400多名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任职或工作;一大批科技人员走出原单位,不要国家编制和投资,创建起了49家各类民办科技机构;一些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共同建立以新技术为主导的科技型企业,成为企业技术的开发中心。仅一年多时间里,全市共建农村培训基地1925个,受训农民仅1988年就达160多万人次。科技立市加快了经济建设的步伐。长春市是全国可数的知识密集区之一,国家和省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人员在这里构成了雄厚的科研力量,“科技立市”决策的实施,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科技立市,振兴长春”的实践证明,科技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使科技在经济建设中的先导作用越来越突出,其成果越来越明显。
为实施关于“科技立市,振兴长春”的指导方针,长春市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的实施规划方案。1988年先后制定了《长春市工业科学技术中间实验暂行管理办法》、《关于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把发展科技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长春市所特有的科技优势,动员、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开发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安排科技计划。1988年全市共安排科技计划、“星火”计划项目162项,总投资2491万元,同时,按照“瞄准前沿”、“积极跟踪”的思路,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参与“火炬”计划。共收集、筛选高、新技术项目173项,分布在信息微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6个领域。根据长春市情,经过专家科学论证,提出了1988—1992年和1992—2000年的奋斗目标、任务和措施,为今后长春市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同时,迅速拓展技术市场,一改过去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科技成果的做法。科技成果作为商品,较快地进入流通领域,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展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决定
市政府在调整城乡经济结构的同时,大力复苏与发展个体与私营工商业和集贸市场。
1、个体、私营经济与政策
长春市的个体工商业至1965年7月末,尚拥有4198家。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经营者的结构有新的变化,以纯经商谋生的占总人数的43%,其余为职工家属和精简退休人员、离职退厂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此外,还有季节性小商贩204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济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几乎全部取缔。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个体经济被视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国营经济的必要补充。1979年长春市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在“解放思想,松动政策,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方针指导下,开始积极稳步地把个体经济引向复苏、发展的轨道。至1980年末,城区和郊区个体工商业由核准的316家发展到4496家,比1965年多了298家。
1981年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按照国民经济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允许个体工商户请两个以内帮手,有特殊技能的可以带5个以内的徒弟。并强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长期共存。工商管理部门遵照中央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引导,适当扶植,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个体业户在经营形式上既可以走街串巷也可摆摊设点或自设门市部,既可经营,也可代销以及鲜货商品的贩运;在经营规模上允许一家一户的小馆、小店、小铺,也可办2—3人合资的店铺;允许在银行建立帐户,有条件的可向银行贷款;需要供应的原料、燃料和商品购进,按归口行业由商业、供销、物资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对待集体企业的办法凭其营业执照供给;在价格上同样享受批零差价待遇。
1983年围绕个体工商业者的再发展,市政府从6个方面放宽了政策:一是发展数量上放开;二是发展对象上放开;三是经营形式上放开;四是价格上放开;再就是审批手续及发证上予以简化。此外,市政府为了维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通知》,规定在政治上与国营、集体一视同仁,保持个体工商户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在计划渠道、经营资金、原材料、零配件供应和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他们的财产,不得乱收费。1985年在上年搞活放宽的基础上,针对行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发展了饮食业、服务业和客货运输等第三产业,兼顾其他行业的适当发展。城区饮食业由1984年的1094家发展到1985年的2077家,上升47%;服务业由992家发展到1514家,上升36%;客运运输业车辆由442辆发展到1063辆,上升59%。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又提出了放宽政策范围,允许个人开粮店、建商店、修酒楼、搞茶座、行医、开办学堂、搞俱乐部、办游乐场、搞图书馆及科技咨询服务。到1988年底,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达50726户,比1983年增长1.1倍,拥有注册资金11亿元,营业额7.6亿元,上缴税金5500多万元。个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对于活跃商品经济、扩展市场供应、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矛盾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问题,较为普遍的是偷税、漏税和抬高物价,以及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方面个体经济发展增长较快;另一方面私营经济也逐渐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发展。198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组织。”新时期的私营经济是从进入80年代前后出现的,并在80年代初得到了初步发展。长春市到1988年6月,有私营企业300户左右,在后来的一年内增加到370户,投资者408人,职工达4457人。
2、集贸市场与政策
1979年以来,长春市工商管理部门遵照党中央关于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搞活经济为中心,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使城乡集市贸易得到了迅速恢复与发展。1979年8月长春市公布了《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展集市贸易的指导方针,推动了城乡集贸市场网点增加,规模扩大,成交额不断上升。到1984年末,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已发展到265处,比1979年增加203处,增长3.2倍,全市集贸市场成交额达2.7亿元,比1979年增长3.5倍。1985年国家把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改为合同收购,蔬菜和副食品价格陆续放开,市场调节的灵活性明显增强,大大推动了城乡之间、埠际之间商品贩运的发展。同年9月省政府又公布了《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进一步放宽了搞活集市贸易的政策。到1988年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已达321处,比1984年增加56处,增长20%,基本形成了大、中、小相结合,布局趋向合理的城乡集市贸易网络。上市农副土特产品超过500种,日用工业品及小商品超过4000种,成交额达7.9亿元,比1984年增长1.9倍,其中城区达5.4亿元,比1984年增长2.8倍。
由于长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各种政策,并适时地制定了地方的具体措施,城乡集市贸易额在社会商品额中的比重日益提高,城区比重由1979年的1.14%上升到1988年的16.26%,农村比重由4.54%上升到14.63%。
(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对外施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并对外贸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88年市政府决定成立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这是长春市第一个直接对外的外贸企业,享有对苏联、东欧及朝鲜、蒙古等国家进行经济贸易的权限,结束了长春市长期没有对外窗口的历史,为长春市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0年,长春市的出口贸易逐年增长:1979年为6826万元,1980年达到13173万元,1985年达到30709万元,1988年达到58345万元,1988年比1979年增长8.5倍,创历史最高水平,提前4年实现“七五”外贸计划。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长春市于1980年10月与日本仙台市结为友好城市,1981年11月同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市建立友好关系,1983年7月和1985年6月,又分别同英国伯明翰市、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开展了经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广泛交流与友好往来。1984年5月,在日本仙台市企业举办了“中国长春出口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共1045个规格品种。1985年9月,日本仙台市来长春进行了回展。长春市经贸公司还参加了1988年在大连举办的“中国东北地区暨内蒙古出口商品交易会”,成交了12个品种,金额为639万美元。在交易会期间,长春市人民政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市长尚振令向与会客商、记者、外商驻大连办事处机构人员及国内有关部门领导300多人介绍了长春市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情况,以及外商来长春市投资兴办企业等有关政策,对外界人士了解长春和促进长春进一步开放起到了良好作用,另外长春市经贸公司多次派出贸易团组参加了新加坡、阿联酋等国家的展销和贸易洽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进入国际市场。
为发展长春市工业生产,赶超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1981年至1988年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方面共成交2272项:其中引进技术项目191项,总投资6.5亿元(含外汇美元1.4亿元);利用外资66项,总投资9.5亿元,吸收外资7406万美元。利用外资中,合资合作项目12项,总投资3673万元(含外资46万美元);利用国外贷款项目13项,投资4.3亿美元(含外汇2094万美元);补偿贸易72项,总投资6277万美元(含外汇1099万美元);来料加工42项,创汇33.1万美元;租赁30项,总投资2.1亿元(含外汇2372万美元)。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对推动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洗衣机厂、无线电一厂等企业从日本、荷兰等国家引进的汽车铸件冲压成型技术和洗衣机、彩色电视机成套设备生产线后,经济效益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名列前茅。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长春市已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西德、丹麦、瑞士、荷兰、意大利、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芬兰、土耳其、新加坡、泰国、孟加拉国、苏联、罗马尼亚、波兰、捷克以及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乃至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了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友好往来日益增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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