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国民经济与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8年10月—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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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320
颗粒名称: 一、恢复国民经济与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8年10月—1956年)
分类号: D035.5
页数: 10
页码: 193-2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政府1948年10月—1956年恢复国民经济与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国民经济社 会主义改造

内容

(一)实施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本身就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华夏大地上史无前例的重大改革。为实施这一决策,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许许多多的地方决策。
  日伪与国民党统治长春时期,横征暴敛,多数农户破产,土地兼并加快,少数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以九台县和郊区为例:九台县地主、富农占全县农户的8.5%,而土地却占80%;郊区地主、富农占全区农户总数的5.06%,却占有土地50.3%。地主、富农通过出租土地、雇工、放高利贷和土地典当等手段,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这种状况由来已久。
  解放后,消灭了封建剥削,农村中实行了土地改革。长春市所辖各县由于解放时间不同,土地改革的进程也不一样。解放最早的是榆树县,即1945年12月27日,德惠、九台、双阳、农安县相继于1947年我军夏季攻势后解放。最晚的是长春市郊区,于1948年10月解放。
  各县的土改始于1946年9月,结束于1947年末,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一是根据党中央于1946年5月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作为地方政府决策部门采取了许多基层决策措施,制定了反奸、清算、减租、退租、退息的具体方法。长春各县根据中央精神和东北局、省委部署,首先进行土改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队深入农村发动贫苦农民,自觉起来斗争,清算地租、分浮财、没收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同时开展了给雇工增加工资、减高利贷利息的斗争。
  二是根据1947年2月吉林省委发出的《关于分地问题的一些决定》中提出的要求一切已经分地的地区,亦应消灭“夹生饭”的精神,发动群众查地查粮,对尚未斗垮的封建保垒重新进行了斗争,对混进农会的地主“腿子”进行了审查清理,使这一运动顺利开展起来。
  三是各县土改进入划分阶级之前,根据东北局1948年3月发出《关于平分土地运动的基本总结》的要求,进行了纠偏和整顿干部队伍等项工作。然后,进行划分阶级、平分土地的工作。
  划分阶级是根据党中央1933年公布的划分阶级文件以及1948年东北局《关于土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决定》进行的。计算划分阶级的时间,基本上从“八·一五”为起点上推3年,收复的新区,以前一年起上推3年。剥削率不超过25%,自己家中有人参加劳动,只雇1人或不到1人,再无其他剥削收入者,一般划为中农或富裕中农;自己参加劳动,剥削率在30%以上,民愤较大的划分富农;自己不参加劳动,完全靠租佃土地和买办商业过活的划为地主。
  划分阶级工作就绪之后,根据《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平分土地。由各级农会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确定分地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和本村一切其他土地,按着本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统一平均分配。在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口获得同样土地。对全村土地普遍进行丈量,1—2口人的贫苦农民给以照顾,酌情分给2口或3口人的土地。本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与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或部份土地。本村参加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家属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及财产。对地主及其家属与农民同样分配一份土地。对家属住在本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员等,其家属与农民分得同样土地。对汉奸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给土地,其家属在本村又未参加犯罪活动的,同样分给一份土地。
  长春市郊区土改运动是在东北全境解放、老区土改已经完成和解放战争胜利形势影响下,开展起来的。
  1948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精神,发出了《关于新区土地改革的指示》,要求对新解放的长春、沈阳两市郊区以及其他地区进行土地改革。指示还对上述地区土改的必要性、方针政策、方法等作了正确的规定,并指示从1948年11月至1949年1月期间开展这一工作。
  遵照东北局的指示精神,于12月20日市委发出《对近郊农村土改的决定》。根据《决定》的基本精神,确定在长春特别市的大西、双德、净月、劝农、春阳等5个全农村区和宽城、东荣2个半农村区的64个村进行土地改革。上述地区原来是敌我拉锯地区,曾经遭到过国民党军队的严重破坏,房屋多被拆毁,牲口大车也全被抢走,种子、粮食、柴草被抢劫一空,绝大多数人家极端贫困,他们非常拥护土地改革,迫切希望得到土地。因而,他们成为土地改革的中坚力量。这次土改,原计划用40天完成,实际到了1949年2月中旬才基本结束。土改中,党和政府十分注意准确地划分阶级,把能否正确划分阶级看做是土改成败的关键。在分地的过程中,强调不伤害中农的利益、对富农、小地主只征收多余的土地,也要好坏搭配;凡在解放前已转从事工商业的地、富其土地一律不动;集中力量打击只占人口中极少数的大中地主,尤其着重在政治上打击恶霸地主、富农。土改中贯彻了说理控诉和不搞体罚的政策,对罪大恶极或刁顽抗拒者,则交政府法办。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共划分贫农1.4万户,中农3560户,富农681户,小地主295户。没收大地主及恶霸地主土地3819垧,征收小地主及富农土地6447垧,平均每人分得土地3亩1分。
  郊区土改从1948年12月中旬试点开始到1949年3月初基本结束,历时75天,胜利地完成了划分阶级、分土地的任务。至此,由于正确地执行了党中央有关土地改革运动的重大决策,从而实现了整个长春地区“耕者有其田”的战略目标。
  (二)实施对长春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53年起,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1953—1957年)计划,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时期。党中央确定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1、对农业的改造
  农业生产从分散的一家一户,走上三大季节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在一定时期内,显示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与工业生产,特别是轻工业生产以及人民生活需要还不相适应。例如1950年至1952年轻工业产值年平均增长71.2%,而农业产值只递增13.1%。变革农业生产组织,进一步发展农业初级合作社,扩大再生产,适应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已成为历史必然。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互助合作组织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通过组建农业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的,经历了试办、发展、巩固提高、大发展等4个阶段。
  1951年至1953年为试办阶段:在试办之前,即1950年春,双阳县农民赵文礼自发办起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1年全市试办了9个初级社,其中有双阳县的赵文礼、刘忠堂、朴臣、刘君和榆树县的何凤山、刘秉礼等。1952年发展到31个初级社,入社农户656户,占农户总数的0.16%。1953年2月,党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积极慎重,逐渐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推动了初级社的发展。这一年,初级社达到292个,参加农户5313户,占农户总数的13%。
  1954年为发展阶段:1953年12月,党中央发表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党委把主要力量放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上来。遵照中央布署,建社工作又进一步开展。加之1954年春,又在城乡普遍开展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进行了走合作化道路的教育工作,广大农民的认识和积极性大大提高,试办合作社增产增收的典型示范对农民影响很大。到1954年末,合作社总数达到883个,比1953年增加2倍。
  1955年上半年为巩固提高阶段:1955年1月10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1月15日,中央又发出《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通知》。根据这一精神,长春地区在此期间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与计酬等问题,稳定了合作社的生产与社员的生活。
  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春为大发展阶段:1955年7月,毛主席在党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为贯彻毛主席报告精神,市、县分别召开了三级干部会议,联系实际,总结了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1955年10月4日,召开党的七届六中全会,批判了对合作社“坚决收缩”的方针,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地区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开展了起来。到1955年底,初级社发展到8598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由上年的3.3%猛增到66.9%。
  市政府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发展合作社的规模和分配等问题上都做了明确规定。
  初级社的规模一般是十几户、二十几户到三十户,也有四、五十户的,但要求规模大的社,划分生产组,分组劳动,实行四定(作业区、劳动力、牲畜、农具)。一般规模的社(二、三十户),根据生产计划,实行临时定额包工。上趟子农活,按出勤男女整半劳动力记分,对零活实行临时小包工。
  对初级社的分配问题,市政府规定: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保留个人所有,实行统一经营。产品分配,扣除农业税、公积金(最高提留5%)、公益金,按劳动工分所占比例分红。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不完全强求一致。全市生产资料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吃死租办法。按土地、牲畜、农具确定租额标准,付给报酬,其余部分按社员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吃死租也不一刀切。二是按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分比例分红,各地也不一致。
  1955年毛主席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序言》发表,批判了对待办社问题上的右倾保守思想,提出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要求,全国性的合作化高潮再次掀起。在新的形势推动下,长春市在初级社刚刚形成规模,有待进一步巩固,高级社试办尚未取得成熟经验的时候,也出现了“并大社、转高级社”的热潮,不到半年时间(1956年6月前),就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全市建起162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占农业总户数的98.2%。其中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的农户占67.2%,互助组转入的农户占21.9%,一步登天的单干户占9.1%。
  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的耕畜、农具作价入社。高级社的规模一般是一村一社,也有的一村两社或两村一社。下设生产队,实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消耗)、“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畜、车辆、农具)、一奖惩(超奖减惩)的定额管理制度。在分配上,按照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兼顾的原则,根据可分配的总收入,扣除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生产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
  按照党中央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关于勤俭办社的指示》,对高级社进行了整顿。从组织规模上将建社时的1629个社调整为1429个,合并200个社;从经营管理上,建立健全了物资管理、牲畜饲养和使役、现金开支审批权限以及定期公布帐目等制度。
  1955年上半年之前,合作化的发展基本是健康的,贯彻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坚持了自愿互利,依靠贫下中农,巩固团结中农办合作社的政策,防止了两级分化,提高了粮食产量和社员收入。1955年下半年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发展过快、一哄而起的倾向。有些地方对社员入社的牲畜、农具作价偏低,分配上存在平均主义,出现了某些地方拉马退社的现象。由于上述原因,加上1956年农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致使粮食产量从1955年的26.6亿斤减到14.6亿斤,下降46%。
  2、实施对手工业的改造
  解放初期,个体手工业者1.2万人左右,分布在140多个行业中。遵照中央“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指示精神,对长春市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采取3种形式:一是通过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从生产、供销入手与供销、消费合作社或国营商业挂勾,建立产品销售与原材料购入关系,使之纳入国家计划,为进一步改造打下基础。二是组织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它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形式,由个体手工业者或若干生产小组组成,社员缴纳股金和入社费,系独立核算单位。三是通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把私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这是引导个体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形式。
  手工业者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又是私有者。它具有从业人员多、行业广泛的特点,是日用小商品和为社会生活服务(如修理业)的主力军。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小手工业者的改造,二是组织个体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搞好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春市区从1950年起,市政府开始组织手工业生产小组19个。从1951年8月起,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开始组织手工业合作社2个,1952年6个,1953年13个,1954年27个。至1955年,手工业合作社有很大增长:由上年的27个社,增加到105个社(组);入社人员5500人,占全部手工业者人数的47%。进入1956年,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影响下,到1月中旬,尚未组织起来的134个行业、2015户、14615人手工业劳动者,有100%的行业、97%的户、98.8%的人数申请加入合作社。1956年1月17日,市人民委员会宣布,批准上述手工业者入社。至此,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但是,在进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过分强调集中,一部分服务性手工业被合并后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1959年底对此及时做了纠正和调整。
  3、实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已由经销、代销的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形式发展到加工订货的中级形式。但这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对资本主义经济在生产方面的控制,资本家仍占有生产资料,企业仍由资本家管理,工人群众仍处于被剥削的地位。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从1954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公私合营企业。1954年1月4日党中央批转了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明确规定:1954年的工作方针必须是“巩固阵地,重点扩展,作出榜样,加强准备”。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改革,把资产阶级占有的私人经济的一部分,最后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但1956年全行业合营是以群众运动形式进行的,由于缺乏经验,工作中还出现一些缺陷,主要是过急过粗地进行并厂、并店,过早地不适宜地打乱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割断了原有的供销关系,减少了一些产品的品种,给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大部不动,小部调整”的改组原则及时做了纠正。
  长春市人民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长春市的公私合营工作是按以下步骤进行的。
  一是典型示范,积累经验。第一个合营对象选择了长春市私营工业中规模最大、资金雄厚、雇用人员最多的益发合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大小股东220名,6万个股份生产资金12.6万元。资本家代理人13名,从业人员336名。经营制米、榨油、制粉和织布。合营后,经过清产估价、债权债务审查、人事安排,建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开展增产节约、劳动竞赛运动,大大提高了职工积极性和劳动效率。生产关系的变革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显示了公私合营的优越性。合营后9个月与合营前5个月的产品平均出品率对比:豆油提高1.32%、玉米0.27%、豆面2.84%、高粮米0.57%、冷压大豆油2.0%,共为国家增产成品粮3400吨。继益发合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后,私营新力棉织厂于1954年末也实现了公私合营。上述两厂为下一步扩展合营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是扩展公私合营范围。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委关于《长春市1954年至1957年对资本主义大型工业有步骤地基本上改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计划》精神,市政府又在1955年下半年实现了大酱园、广太恒油坊、东太号油坊、华康食品工业和原成制米厂等5家私营工业的公私合营。同时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商业也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进一步改造。煤炭行业挂上经销的牌子,成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中药业有11户为国营商业代销虎骨酒、西药、猪肉、油漆、烟酒、涂料等行业执行国家牌价、计划批售。
  三是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年10月,毛主席邀集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举行座谈会,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即将走向一个新的阶段”。1955年11月,党中央政治局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决议(草案)》。会后,长春市委、市人委因势利导,立即组织1000名宣传员,按区分片,对私营工商业者、职工、街道居民进行宣传教育,讲解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具体政策。与此同时,又成立了私改领导小组,抽调700名干部编成工作队,进行合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始计划在两年内基本上把私营工商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或对非资本主义部分实行合作化。但由于全国私改形势发展迅速,又改为一年内或半年内完成。
  1956年1月13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举行第九次会议,确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在一季度内完成。市人民委员会议之后,形势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由于北京市率先实现了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对长春市工商界震动很大,纷纷要求合营。1月16日,全市共有58个行业、778户,商业40个行业、216户,小商贩25个行业、6474户,运输业5个行业、2804户分别申请合营或合作化。市人民委员会和市政协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商后,批准了上述申请。次日,全市6万工商业者及家属、工人、店员和各界群众举行庆祝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胜利大集会,并进行了报喜和游行。全行业合营后,为了使合营后的工商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从1956年1月至11月又进行了经济改组。改组后的情况是:工业企业改组95.9%,其中集中生产的224户,部分集中生产的140户,统一经营分散生产的129户,独立生产经营的4户。改组后,由半能厂变为全能厂,提高了生产力;商业改组92.2%,其中24.1%的业户组成公私合营商店,28%的业户组成合作商店,其余业户组成合作小组。改组后,基本上保持了分散流动的经营方式。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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