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6月—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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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318
颗粒名称: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6月—1988年)
分类号: D035.5
页数: 10
页码: 184-1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政府1976年6月—1988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时期

内容

1976年10月,国家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长春市各级政府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开展了揭批“四人帮”的斗争,清查他们的帮派势力,拨乱反正,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最初二年,由于受“两个凡是”的束缚,各项工作处于徘徊状态。
  1978年12月,召开了长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进一步揭批了“四人帮”的反革命罪行,讨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同年12月18日,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长春市经济建设指明了方向。
  这个时期,长春市人民政府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政府职能有了较大的转变。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着重下放权力,强化决策部门的职能。
  (一)转变职能强化宏观决策力度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决策方针,实行党政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
  所谓的政府职能,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负有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着政府的实质和活动的基本方向、方式和作用。所谓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长春市人民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和僵化的观点;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合理地划分政府与企业的权限与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体系和法制建设,强化了宏观管理力度,更好地发挥了政府在领导、组织经济活动中的宏观指导作用,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急剧发展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决策力度,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决策内容,是政策性极强的政务活动之一。1984年后,从权力过分集中于领导机关、基层自主权和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的问题入手,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做出多项规定,促进政府机关由过分集权向合理放权转变,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同时强化了政务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市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发展有计划经济的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文明建设需要的职能,予以保留并逐步加强;对于需要转变的职能,积极创造条件的社会主义商品逐步转变;对于下放给基层的职能,尽量放给企业,不搞中间截留;对于暂时性的过度职能,在不影响政府工作的前提下逐步淡化。
  1、下放权力理顺决策职能
  1984年以来,长春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注意层层合理下放权力,扩大了县(市)、区和基层自主权,增强了县(市)、区和基层活力。一是政府向企业放权。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城市经济改革的十三项措施》、《关于进一步放宽集体经济政策的十条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政策规定》等重要文件,把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放给企业。市直机关各部门也按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要求,相应地做出了一些下放权力的规定。如工业管理部门从18个方面给企业放权,财政部门制定了百余条搞活经济的规定,劳动、人事、税务、银行等部门也都采取了不少下放权力、搞活企业的措施。在放权搞活的基础上,1987年全市大面积推行了以承包经营为主的各种经营责任制度,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达95%以上。在这些企业中,生产经营权、中层干部任免权、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基本得到落实。二是市向县(市)区下放权力。198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本着“市里少管、县区多管”的精神,先后向各城区下放了财政管理权限、部分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权限、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各城区建立了区级财政,实行“或分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调动了市、区两级的积极性,城区财政收入成倍增长。如宽城区1988年财政收入是1984年的2.5倍。为了摸索经验,市委、市政府确定宽城区、九台市为县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1986年,市政府从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留成、物资资源开发、劳动人事、教育等8个方面,为九台市下放了13项权限,推动了九台市的改革进程。198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两次发出文件,围绕在宽城区建立“在市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下,市区分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权一致的管理体制”的问题,进行具体部署,做出下放权力的有关规定。1988年,市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宽城区在工商管理、税收、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并组建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加强了区的综合管理功能。试点单位的扩权实践,为市与县(市)、区间的权限调整和关系理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三是县(市)、区向街、乡放权。1984年,各县(市)在各乡镇建立了乡级财政,设立了财政所,使乡镇增加了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8年,农安县在合隆、哈拉海两镇建立了特别试验区,县直有关部门下放了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土地使用、新办企业、户口审批、食品卫生、机构设置等权限,县政府还决定将农业站、农机站等7个站所的人、财、物管理权下放给镇。这些试验为县级向乡级放权、理顺县乡关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强化宏观决策力度加强服务职能
  综合管理部门开始由直接的微观管理为主向间接、宏观管理转变。市和县(市)、区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变了过去忙于订指标、批项目、分物资而忽视宏观管理的倾向,开始把主要精力转到调查研究、掌握政策、统筹规划上来,摆脱了事务缠身的局面,取得了宏观指导的主动权。他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完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政策规定》;组织指导了“厂内银行”、“满负荷工作法”、“双保一挂”、“全员抵押承包”等项重要试点;对调整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发展利税大户、城乡对接等项工作提出了重要措施,受到企业界的欢迎。市劳动局把主要精力调整到工资制度改革的职能上来。
  在强化宏观决策力度的同时,加强政府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职能,这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自198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机关建设目标。各部门建立了机关为基层服务的制度,如领导干部包面联点制度、机关下基层办公制度、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制度、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机关每周无会日下基层制度、机关办事公开制度、机关办事时限与责任制度、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部门联系贫困户制度等,使机关的服务职能逐步加强。市汽车工业局规定,除周三、周五之外,其余时间机关干部都要下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经常下到企业现场办公。1987年以来,局机关干部帮助企业承揽了500多万元产值的生产任务,筹措资金600多万元,联系计划外物资1500多吨,解决了企业的急难问题。市物资局机关和所属8个公司的职工组成46个调查组,深入到400多家企业了解物资紧缺情况,然后根据企业需要,积极联系,到处奔波,仅1988年上半年就为企业解决钢材3000多吨,橡胶近700吨,木材200多立方米,水泥8000多吨。市税务局在两年多来,帮助企业实现促产增收项目2000多件,增加税收6000多万元。
  (二)强化政务活动的调控职能与公开意识
  在下放权力的同时,机关各部门注意克服以防代管的倾向,重视发展领导机关政务工作的调控监督职能,以保证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市和县(市)、区的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认真清理基建项目,严格审查财务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整顿经济秩序,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企业行为,检查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调控监督作用。市审计局于1988年会同工商、财政、银行等部门审计验证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审验了7000多户企业的325亿元的注册资金,查出了2200多户企业的20多亿元不属实资金,纠正了非法经营活动。各经济调节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调控职能,使倒买倒卖、乱涨物价、分配不公、腐败行为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受到认真查处,缓解了社会矛盾。
  此外,市政府还在市机械局、市交通局进行了职能分析的探索,提出了转变职能同调整内设机构相结合的改革方案,摸索了行业管理的政务工作思路,为今后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借鉴。
  在强化政务活动职能的同时,还强化政务活动的公开意识。积极实行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消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1988年6月开始,长春市先后在市税务、工商、公安3个系统和宽城区直属机关进行了办事公开试点。宽城区经过认真准备,在31个政府部门,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办证办照、招生、招工、征兵、进城落户、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占用地号、征税收费等,实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公开,计公开231项,受到基层和群众欢迎。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机关廉政建设,逐步实行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公开的原则、内容、范围、步骤等提出明确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单位从基层与群众最关心和最容易舞弊的环节抓起,从能解决的问题入手,陆续实行了政务公开。德惠县对化肥、农膜供应工作层层实行公开;榆树县针对领导干部住房实行申报公开;市税务系统实行办税公开;市人事劳动部门实行招干、招工、复转军人安置公开;市计委实行分配计划公开;市物资部门实行物资分配公开;市房地系统围绕房屋管理、私房交易、土地使用、工程承包、动迁安置等实行公开;《长春日报》社在内部调资、住房、进人、晋级、评定职称等工作中实行政策、指标、评委、工作过程、结果等五公开。通过实行公开制度,既有力地制止了权钱交换的不正之风,也提高了政务工作效率,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三)强化民主制度体系与法制职能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一对矛盾统一体,是政治体制改革总方向、大目标,是政府政务活动中的重要内容。10年来,长春市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着眼于安定团结、调动积极性的基本目的,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达到的程度出发,积极地、逐步地采取步骤,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各方面、各层次陆续建立了一些基本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1)逐步建立民主制度体系
  长春市在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组织形式的同时,把主要政务活动的精力放在建立并坚持实行基本民主制度上,努力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形成基本民主制度的体系框架,并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经过不断努力,长春市在不同层次上建立了包括决策民主、人事民主、管理民主等在内的基本民主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调动群众积极性,保护群众利益,提高群众素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了领导班子民主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是领导建设与改革的核心,也是各项政务活动的决策者。在领导层次建立健全民主制度,是保证领导决策科学化的首要条件。既使是在强调首长负责制、分工负责制的情况下,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不能动摇,越强调首长负责越应加强民主。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在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依然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出发,一贯强调要注重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防止重视班长一个人、忽视一班人的偏向。市政府带头建立、执行班子内的民主制度。市政府于1987年初,对政府班子议事的民主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突出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民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内容。
  二是建立了尊重人民代表权力的制度。代表集体形成的决定,其他组织或领导个人无权擅自更改。代表的提案、议案,有关部门要限期解决或答复。1988年,市人大代表提出各种意见建议401件,当时被采纳实施的126件,列入计划要逐步解决的74件,其他也做了答复。为保证人大、政协等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市和县(市)、区还建立了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市政府确定一名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工作的制度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向人大报告制度;市政府领导经常向人大、政协通报情况,协商讨论问题制度;人大、政协视察工作制度;几大班子、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以上这些决策性的制度,为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在民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三是建立了拓宽民主渠道的制度。近年来,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倾听意见和科学论证工作,坚持了重大决策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制度。1988年,市政府就一些重大问题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协商讨论几十次,收集意见300多条。在制定长春市“七五”发展规划、研究长春市经济发展战略、市政府换人选、实施科技立市方针、制定经济承包有关政策等重大决策问题上,事前都召开各种座谈会、个别走访、组织讨论,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如研究科技立市问题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到几十家企业、院校、科研单位访谈,并召开近10次座谈会,直接听取百余名专家内行的意见,最后形成了发展科技的40条政策规定。
  四是加强了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基层单位的民主建设,群众最为关注,同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关系也最为密切。长春市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作为基层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企事业职代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从1984年试点,到1988年末,已在全市92.6%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起来。在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中,有66%的单位初步形成了厂(院校)、车间(科室)、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并建立了各层次的民主管理制度。1988年,全市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召开会议6491次,平均每个单位召开2.5次,提出提案52874件,已采纳实施的30183件,占提案总数的57%。除职代会制度外,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建立并实行了民主选举法人代表、民主评议干部、民主对话、民主咨询、厂长接待日、职工代表视察、职工代表值班等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这些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使职工有了提出意见建议的方便条件,有了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公仆的制度保障。
  在农村从1988年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城市街道进行了街道居民代表大会的试点,对这些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民主制度建设的探索。
  (2)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长春市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步推行,互为辅佐。
  一是抓法规的建立。从1980年市人大恢复,到1988年底,市人大制定并批准的地方法规12件,市政府发布行政法规227件。这些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管理、搞活企业、整顿流通领域、做好科教卫生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等重大问题做出具体可行的规范,使社会生活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各基层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也从实际需要出发,陆续制定了内部的管理制度,有些已形成了内部法规体系,从而使微观的法制建设水平大大提高。
  二是普及法规知识。随着国家法规和地方法规的逐渐完善,各级政府机关把普法教育提到重要日程。几年来,广大干部、工人、农民先后学习、宣传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各大中专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截至1988年末,全市参加普法学习的公民达到338万人,占普法对象的79%。经过普法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市提供了内在条件。
  三是强化执法体系职能。近10年来,根据执法的需要,恢复、扩充、新建了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及税务、工商、审计、财政等执法机构,形成了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增加了数千名工作人员,使各项执法监督工作实现了正常化。开展打击严重犯罪、打击经济犯罪、反贪污受贿、“扫黄”等活动,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展开,取得了重要战果,打击了犯罪,遏制了歪风,保护了人民。
  (3)建立了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体系
  为了加强广大群众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和及时反映基层各部门对政府机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于1988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托长春市监察局先后聘请了47名特邀监察员,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劳动模范、优秀工会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等各行各业的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组成。特邀监察员具有监督权、调查权、反映情况权和建议权。他们的任务是反映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况;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监察机关检查违法乱纪案件,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
  在此同时,设立了市长电话。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过去未遇到过的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加之有些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条理不清、关系不顺,有些难以应付社会上出现的各类事件,尤其是突发性事件。长春市人民政府为同市民直接联系,便于监督改正,为市民排忧解难,于1986年设立了市长电话。市长电话在老百姓和市政府中间架起一座桥梁,使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越过某些管理部门而直接请市长协调。市长电话成为社会生产的一个“睛雨表”,社会上有什么动向都通过它来反映,而且电话报忧多于报喜,有助于政府机关较全面而又直接地了解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广大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市长电话,及时监督、揭发、批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败坏政府声誉等现象。
  市长电话已在很多职能部门形成了“电话网”,订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专人专管,认真落实。市长电话能够在市民中占据位置,并越来越具有权威性,单凭几个市长是无济于事的。为此,长春市人民政府与跟市民有密切联系的城建局、公用局、粮食局、物价局等16个局建立了以局长为联系人的市长电话网络,负责处理《公共电话处理卡》上记载的市民所反映的问题。没有进网的部门和单位,凡是市长电话求援的事项,也责无旁贷,鼎力相助。从市长电话设立以来,已经高效率地为市民解决了成千上万(36000)件难题(1988年末为止)。它的社会意义完全超出了这些问题本身,而且塑造出了新时期里人民公仆的形象。它将继续为600多万长春市人民的衣食住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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