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放战争和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8—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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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309
颗粒名称: 一、解放战争和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8—1956)
分类号: D625.341
页数: 9
页码: 139-1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1948—1956年解放战争和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政府机构设置。
关键词: 长春市 政府机构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内容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次日,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它属于长春市在过度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同年11月,结束了军事管制,其行政管理权移交给长春特别市政府。当时的特别市政府管辖10个区,机关设1室、1处、9个局、1行:
  调研室 秘书处 社会局 公安局 工业局
  建设局 工商局 财政局 税务局 教育局
  卫生局 东北银行长春分行
  建国后,基本按照中央政务院和省政府对口的原则,调整市政府的行政机构。到了1949年,在1948年设置机构的基础上,又作了部分调整,增设了一些机构:
  市政府机关党总支(市委第二总支)
  人民监察委员会(5月成立)
  劳动局(10月成立)
  合作总社(7月成立)
  公产管理处(6月成立)
  专卖局(2月成立11月并入税务局)
  同时把原来的社会局改称民政局,工业局并入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有15个,为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充实和日趋完善。至1952年增设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等7个委、局。
  1951年9月,把原市政府秘书处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成立了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它的职责主要负责对财经、政法、市政建设等工作加以系统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提供较可靠的信息、意见和方案。
  根据国家统战工作的需要,增设了市政府宗教事务处,隶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同年8月,把原民政局干部科,从民政局分离出来,扩编成长春市人民政府人事局。又根据长春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新成立了长春市农业局,把原来的东北银行长春分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
  1952年开始,市政府根据国家整个形势的变化,对市政府行政机构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因为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任务胜利完成以后,国家即将开始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为适应这种形势,1952年增设了建筑工程局,同基本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把原来的房地产管理处扩编成房地产管理局,撤销了政策研究室。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又增设了如下局委:
  政法委 文教委 体 委 城建计委
  商业局 粮食局 统计处 文化局
  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长春支行
  同时,把原来的经济计划委员会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处升格为农田水利局,把原来专卖事业管理局的业务移交商业局领导,对外仍保留专卖局的名称。1954年政府机关的机构变化不太大,一是,因为1953年刚刚作了大量调整;二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选举出国家主席,成立了国务院,同时公布了《国务院组织法》。这一年,政府主要任务是深入宣传和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同时也调整了部分机构,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支行、公用局、交际处;统计处升格为统计局;建设局和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合作总社改称合作联社;成立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筹备委员会,是从合作联社分离出来的机构,分出来的机构还有市消费合作联社、供销合作社和郊区供销合作社。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长春支行改称长春分行(8月撤销)。
  1953年8月,长春市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1954年5月,隶属吉林省人民政府。
  1954年8月,召开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此,长春市的政治经济体制逐渐趋于完善,并已初步进入国家民主化的轨道。当时,建国初期所形成的经济政治体制也同全国一样,是集权型的。国家面临的形势非常复杂,不仅国民党在长春的残余分子没有完全肃清,国民经济存在着严重困难,新生的革命政权亟待巩固,而且还需要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所有制改造等艰巨的任务。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权力的高度集中,对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改造旧制度、建立新制度、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具有优势,具有积极作用。
  1954年,随着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和调整,1955年长春市政府机构变动较大。首先是于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政府办公室改为办公厅;撤销了政法委、文教委、人民政法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和监察委员会;成立监察局、司法局、工业办、财粮办、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和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将手工业管理处扩编成手工业管理局,同手工业生产联社合署办公;农田水利局改称农林局。其次是,撤销了工商管理局、合作社联社和消费合作联合社之后,在商业局内部增设了消费合作事业管理处;将郊区供销合作社改称长春市供销合作社。三是,从这一年2月份起,把原来的长春市政府某某局、委、办改称长春市某某局、委、办。
  自长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各项事业有了更大的发展。1956年,在机构设置上虽然同上一年比较变动不大,但调整了部分机构。撤销了政法办、工业办、财粮办和文教办;在撤销工业局的同时,分别成立了第一工业局(重工)和第二工业局(轻工);成立了长春市物资供应处、农产品采购局、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支行和中国人民交通银行,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改称私营工商业改造办公室。
  1948年,长春刚刚成立人民政权时,设市长1人,副市长1人,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设局处级单位共12个(1室、1处、1行、9个局),设领导干部17人,多数单位只设1名领导,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只有4个单位。建国后的1949年,设市长1人,副市长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设15个局、处级单位,只有27名领导干部,多数单位均是一正一副,个别单位只设1名领导干部。而1956年,政府机关却不然,无论是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上都明显有所增加。设市长1人,副市长4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设局、处级单位43个,领导干部87名,基本上平均每个单位达到一正一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由1949年为2103人,1956年增加到3580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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