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长春县(1913—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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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长春县(1913—1929年)
分类号: D625.341
页数: 3
页码: 82-8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县1913—1929年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政府机构 长春县

内容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6月14日撤销。
  南京临时政府在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为22行省,及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行政区划,区域内各级政权领属关系,“概仍其旧”。1912年3月15日,临时大总统发布命令,沿设东北三省,吉林省名和行政区域仍然不变。官名虽更,政权依旧,所有各省文武属官,照旧供职,官制、营制概不更动。
  1912年11月26日,临时大总统令各省:“暂行划一官吏名称”,各府、直隶厅、直隶州及县行政长官,一律先改称知事。
  1913年1月8日,大总统发布第24号命令,各府、厅、州、县,一律改称县,仍冠以原地名,长官一律称县知事,各县衙门改组为县公署,行政区域不变。
  1913年3月2日,吉林省民政公署发布府、厅、州均改为县的通令,布告吉林府、长春府、延吉府、新城府等11府及各厅、州均改为县,各县“管辖区域及应办事务,悉仍现制办理”;“各处均暂借用旧印,新印颁发到日,再行转发启用。”
  长春府遵令改称长春县,署衙称县公署,隶属吉长道。署内设总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科主管官员称主任,科下设股。县公署外的行政机关,有劝学所、劝业所、警察所等,后渐次改为局。至1930年县署内部机构又有了大变化。见下表:
  县公署的长官称县知事(县长),首任知事苏鼎铭。知事得自委掾属,其执掌员额,详由道尹转请省长核定,分别叙等注册,并咨陈内务部。
  县知事职权:
  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
  为执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其委任,可发布县行章程。
  对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的处分,认为不当时,可停止或撤销之。
  遇特别重要事件,于详报道尹外,径直详报省长。
  对驻扎本县的警备队,可调用之。
  需用兵力兵备,因特别情形不及详请外,可径向驻扎邻近的陆军或军舰长官请求之。
  1929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是年9月13日,吉林省政府公布《吉林省各县等级一览表》,一等县6个,二等县8个,三等县27个,长春为一等县。
  随着经济发展,政治形势变化,民国初建时,为稳定政局而颁布的“行政区划……概仍其旧”令已失去意义,区划的变更又成为形势所需。
  1914年,县、乡、镇自治停办,县警察所成立,乃重划全县为5区,分布警察保民团扼要(卡伦、万宝山、小合隆、双城堡、双龙台)驻守。原十四乡六镇划为五区,谓乡一区、乡二区、乡三区、乡四区、乡五区。至1930年再变为10区,区机关称区公所。
  自府改县(1913年)至1929年,县署主官先后8任:
  苏鼎铭 字泳新 湖南长沙人1913年任
  易 翔字秋涵 湖南攸县人1914年1月任
  彭树棠字华清 湖北麻城人1914年11月任
  林世瀚字筱汀 广东梅县人1920年3月任
  启 彬 字采儒京兆宛平人1921年11月任
  赵鹏第 字孟南 江苏镇江人1923年11月任
  张书翰字筱斋 吉林伊通人1926年10月任
  马仲援 字续波奉天人 1929年2月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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