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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长春府(1889—1913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长春府(1889—1913年)
分类号:
D625.341
页数:
5
页码:
78-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府(1889—1913年)的起始、隶属、规划情况。
关键词:
政府机构
长春府
内容
清政府于19世纪70年代中期对东北的军事、政治进行系列改革,推行《变通奉天吏治章程》,地方官员“满汉兼用”。在东北境内普遍增设厅、州、县地方统治机构,一部分原地方行政机构升格。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格为长春府。
是时,府有京府、普通府之分,长春府为普通府。知府缺,秩从四品,年俸银105两、养廉银2000两、办公银100两。知府在本管境内“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齐赋役,听其讼狱,教养百姓”。对“盖府属吏皆总领而稽核”。
长春府仍隶属吉林将军。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发布政令,改革东北地方官制,裁撤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长官称巡抚。长春府隶属吉林省。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1908年1月21日),添设吉林西路兵备道台,道署设于长春。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西路兵备道改称西南路观察使。1912年(民国元年),撤废西南路观察使,改设吉长道尹公署,长春府皆隶属之。
宣统年间,州、县分离自治,府辖恒裕、沐德、抚安三大乡。
民国初年,再次规划为三十乡:原沐德乡一分为四,原抚安乡一分为十一,原恒裕乡一分为十五。谓德济乡、德普乡、沐泽乡、沐恩乡(以上四乡原俱为沐德乡)、安仁乡、安定乡、安天乡、安乐乡、安道乡、安怀乡、抚顺乡、抚来乡、抚远乡、抚靖乡、抚绥乡(以上十一乡原俱为抚安乡)、裕生乡、裕民乡、裕国乡、裕忠乡、裕顺乡、裕信乡、恒清乡、恒庆乡、恒升乡、恒富乡、恒丰乡、恒康乡、恒和乡、恒泰乡、恒平乡(以上十五乡原俱为恒裕乡)。
此后,有的乡所在地随着集市贸易的形成发展,人口增长,形成集镇。故又再次规划六镇十四乡。
六镇:
永清镇:以安定、安道、安怀三乡归并之,镇址在吉长铁路长春车站。
德安镇:以德济、德普、沐泽、安天、安乐五乡合并之,镇址在东卡伦。
绥恩镇:以抚绥、沐恩二乡合并之,镇址在包家沟。
来远镇:以抚来、抚远二乡合并之,镇址在万宝山。
泰和镇:以恒康、恒泰、恒和三乡合并之,镇址在小合隆。
恒平镇:即恒平乡,镇址在烧锅店。
十四乡:
安仁乡、抚顺乡、抚靖乡、裕生乡、裕民乡、裕国乡、裕忠乡、裕顺乡、裕信乡、恒清乡、恒庆乡、恒升乡、恒富乡、恒丰乡。
长春府此时城、镇、乡居民9万余户,665300余人。见下表:
1876年,清朝推行《变通奉天吏治章程》,在对官吏的任用上力图改变民族歧视的旧习,“庶可相地择人,惟才是举,不分满汉”。
长春府时延24年,至清朝灭亡后长春府改为长春县,至民国元年(1912年),知府19任:
觉罗同勋 光绪十五年(1889年)任
文韫 光绪十七年(1891年)任
觉罗同勋 光绪十七年复任
王鸣珂 光绪十八年(1892年)任
文韫 光绪十八年复任
杨同桂(字伯馨)光绪二十年(1894年)任怀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任
鄂 龄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任
书瑞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任
谢汝钦(字敬之)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任
廉 慈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任
王昌炽(字古愚)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任
宋春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任
张凤台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六月任
章绍洙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任
孟宪彝(字秉初)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任
许元震(字东藩) 宣统元年(1909年)任
何厚琦(字子璋) 宣统二年(1910年)任
德颐(字养源)1912年任
地方署吏,谓之官治,与此对应,称为民治。光绪末年,复欲实施宪政,规划地方自治,钦定《宪法大纲》23条。清廷《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摺》称:“自治之权,无非使人民各就地方聚谋公益,遇事受成于官,以上辅政治,而下图辑和。故言其实,则自治者,所以助官治之不足也。民生所需、经线万端,国家设官董治,仅挈大纲,非独政体宜然,实亦势有不逮,若必下涉纤忽,悉为小民代谋……。”另对选民资格规定,除国籍、年龄、居住年限,还有年纳税额。另外“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营业不正,失财产之信用,处监禁以上之刑,吸食鸦片,不识文字及有心疾者”,皆不能为选民。
依据自治章程,选举成立府、城、乡议事会如下:
府议事会:
议 长:王子明
副议长:王甲臣
监督:何厚琦(知府兼任)
议员28人
另设参事会,有参事员8人。
城议事会:
议 长:毕维垣
副议长:孙秀三
议员17人
另设董事会,有董事6人
乡议事会:
理事:赫文谱
沙植清
乡也设有董事会,但不久便与议事会合二为一。
六镇的自治组织是镇联合会自治公所,拟有《六镇联合会自治公所简章》,简章阐明,其宗旨是“结成团体,联络一气,凡关全体自治事务,务必和衷公议,以期尽善尽美,于自治大有进步为目的”。其议事范围:“凡自治范围内,有应兴应革,关乎全体协议事件,始准召集各镇代表人员一、二名,共同议决。”会的组织,公举理事,协理各一员,皆义务职。
1914年县、城、乡、镇民主自治一律停办,省议会也于1929年撤销。
对此民主自治,时有《民报》评:“假维新之名,行苛政之实。在政治上积弊未除,吏治未清。巡警局则博得官胡之称,地方自治徒为安插闲员之地。经济、文化、教育方面,莫不扬历铺陈,虚设官职,因徇苟且,无所事事。”
1911年(宣统三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各省先后宣布独立。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建立中华民国。12日,清帝溥仪下诏退位,而各级地方政府依旧。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政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专门记述长春政区变迁、历代政府、政府组成、政府决策与政务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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